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调解书
萧劳仲案字(2015)第082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安徽省X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向XX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请人被XX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万向XX工作,申请人与XX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约定非常明确,双方签字盖章合法有效。不幸的是申请人没有工作多少时间就受伤,受伤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帮垫付部分医药费。申请人在住院期间曾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到申请人出院一直都没有认定工伤。申请人不得已只好委托律师代理该工伤案件。代理人律师接案后首先帮申请人组织材料进行工伤认定,同时积极和用人单位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然后等工伤认定下来接着帮申请人组织材料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申请人拿到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在提起仲裁前被申请人始终不答应协商赔偿事宜。起诉后被申请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因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工伤赔偿数额比较有保险的要高很多。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万元。
律师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等伤害后其地位变得更为劣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一般比较艰辛,因此劳动者更应该加强自身的保护,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积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大部分赔偿,为用人单位减轻很大的负担,用人单位不要吝啬那一点保费,莫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