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律师亲办案例
“富裕”的孤儿(下)
来源:张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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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老人,为争孙女对簿公堂
徐敬英:她本身就是孤儿嘛,对不对?
一个孤儿,面对纷争,她有怎样的愿望
法  官:我从这张照片上看到,这个孩子现在她的笑容是比较灿烂的。

一场争论,幼女究竟该由谁来监护
一起官司,折射怎样的问题

 

主持人:您好,欢迎收看《案件调查》。昨天的节目中,我们说了合肥市一个7岁小女孩的遭遇。在父母双亡后,她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要求做她的监护人。两对老人互不相让,最终诉诸法院。那么,双方在庭审中将会作出怎样的争论?结果又将如何?我们继续往下看。

鲍敏,合肥市人,今年7岁。在她4岁的时候,母亲就因病去世;去年年底,父亲又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父亲死后,肇事方将要支付一笔数目不小的赔偿款。鲍敏因此将拥有数十万元的家产。可是,这个年幼的孤儿并不知道如何支配这笔资金。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鲍敏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争着要做孩子的监护人。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出具了一份指定意见:指定鲍敏的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此举引起了鲍敏外公外婆的极为不满。2006年1月6号,鲍敏的外公外婆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龙王社居委的指定意见,并指定外公外婆为鲍敏的监护人。
2006年2月21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鲍敏的外公外婆认为,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居委无权指定鲍敏的监护人。

周  磊(原告代理律师):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居委无权指定鲍敏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再进行指定。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周磊认为,鲍敏的父母都没有工作单位。龙王社居委仅仅是鲍敏父母生前的住址,而不是工作单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为鲍敏指定监护人的,是鲍敏住所地的社居委。鲍敏现在的住址是在合肥市双岗街道的外公外婆家,而不是大杨镇龙王小区。可是,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张亚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张  亚:这个《民法通则》是在80年代颁布实施的,因为在80年代的时候,那时候每个人基本上干哪一行户口就在哪一行,流动性很小,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工作单位以及劳动者,它的流动性都很大,有的工作单位对自己员工的家庭情况不是很了解,作出的指定意见,也不是很切合实际的。

张亚律师认为,单位不应该仅仅特指工作单位,龙王社居委也可以称之为是鲍敏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因此,龙王社居委是有权利为鲍敏指定监护人的。

张  亚:我居委会是在充分了解申请人与郑国民、彭来英两家的基本情况以后,出具的这个意见,完全依据事实的。

可是,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周磊认为,鲍敏的外公外婆已经与鲍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即使要指定监护人,也理应指定孩子的外公外婆。

周  磊:申请人与鲍敏在一起共同生活这么多年,可以讲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而鲍家认为,虽然鲍敏在她的外婆家里生活了三个年头。不过,在鲍庆友生前,鲍敏的生活费以及后来的学费,一直都是由鲍庆友支付的。

鲍庆新:抚养费、上学前班、上幼儿园(的费用),都是我家哥出的。

而周家对此却予以否定。

周  斌:因为小孩的父亲是这样子的,他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他没有固定的职业,所以他没有收入,小孩子怎么抚养呢?

鲍敏的舅舅周斌说,即使在鲍庆友生前,孩子的生活费用主要还是由他们周家承担的。

记  者:那与其给你们增加一份负担,你们为什么不把这个负担给她的爷爷奶奶呢?
周  斌:不是讲她的爷爷奶奶,这个小孩子一直在这个地方成长,一直有感情,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感情的因素在起作用。

那么,7岁的鲍敏心里又是怎么想的呢?

记  者:你是想和你爷爷奶奶在一起,还是跟你外公外婆在一起?
鲍  敏:外公外婆。
记  者:为什么想跟你外公外婆在一起生活呢?
鲍  敏:因为他们好。

那么,在大杨镇龙王社居委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有没有征求这个孩子的意见呢?

阮永堂:我们没有征求小女孩的意见,小女孩毕竟是未成年人,她是个小孩啊,甚至 我讲实话,两毛钱就能把她哄好,她那种意见不受法律保障的,我们要从实际出发,要为她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 成长环境。

大杨镇龙王社居委主任阮永堂说,相比较而言,鲍家的生活条件要比周家好一点。让鲍敏的爷爷奶奶做监护人,更有利于鲍敏以后的健康成长。可是,周家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周业成(鲍敏的外公):我月月有六百块钱,我能拿到啊,虽然大杨镇(鲍敏的爷爷奶奶)拿到低保,就百把块钱,我们苦一点,肚子填饱,那就好多了。

鲍敏的外公周业成说,他每月还有六百块钱的工资,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因为是拆迁农民,每个月只能靠一两百块钱的低保过日子。两相比较,他们周家的条件应该是更好一点。

记  者:把你的孙女要回来,你能够抚养得起吗?
郑国民:以后 有我儿子,等我孙女儿大了,我们老了,小孩的亲叔叔、亲婶婶,他们不能讲不养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鲍敏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年纪都已经很大了。虽然他们都有权利做鲍敏的监护人,可是最终抚养这个孩子的将是鲍敏的叔叔婶婶或者她的两个舅舅。大杨镇龙王社居委主任阮永堂告诉记者,他们也是从实际考虑,觉得鲍敏叔叔婶婶更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

阮永堂:他们夫妻俩带一个孩子,(房子)是两上两下,另外上面还加一个复式,住房条件也很好,有几个卧室,因为老周家住宅条件比较差,生活条件不是很好,舅舅们好大年纪都没有结婚,房子也比较少。

据了解,2006年1月16号,鲍敏的外公外婆还通过省城某报纸,向社会求助,为孤儿鲍敏争取社会援助。

徐敬英:她本身就是孤儿嘛,对不对?

鲍家对此表示很难接受。他们认为,如果把孩子接回鲍家,那就根本没必要向社会求助。

鲍庆新:不必要,要是在我这边根本不必要,让社会捐款 买新书包 买新衣服什么之类的 不必要,这个我敢保证,登这个报纸,我不知道,我要知道,我不会给他们登的。

可是,周家认为,他们是住在合肥市里,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更有帮助。

周  斌:因为小孩从小在这块成长,无论讲从小孩子的习性,还是生活习惯这一块,还是感情这一块,已经积累了一个深厚的感情。而且学习的一个整体氛围,虽然讲农村里也有金凤凰出现,但这个比例毕竟是小的。

而鲍家则认为,虽然他们以前在合肥郊区,可是现在已经转成了城市户口,也是城里人了。
 
王巨琴:我感觉在我们这边是比较好,我们这边教学也好。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

法  官:我从这张照片上看到,这个孩子现在她的笑容是比较灿烂的。我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从孩子,能够更加灿烂地健康地生活,来考虑,争取在本院的主持下和解。如果能够调解解决,我相信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方面,肯定是很有利的。

对于这起争夺监护权的案件,法律界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陈宏光(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不能把监护人就当成一种权利人,监护人应该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共同载体,应该说责任更大一些,这是我们法律的根本精神。

在本案中,除了鲍敏的监护权外,最值得两家人关注的就是鲍敏的这笔财产。不管让哪一方来保管,对方都会有所猜忌。可是,目前国内还没有一种专门的机构来保管这种财产。针对这个问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蒋敏是这么看的。

蒋  敏(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我们可能常常会看到国外,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能她的父母亲在离开这个人世之前,就会作出一些信托计划和安排,到什么样的时间,这些资产应该怎么样处置和安排,那么 中国现在一方面是老百姓是不习惯;另一方面,我们这样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所以现在要单纯地找一个机构来承担这样的职责,应该是蛮困难的一件事情。但我想,随着我们法制的健全,随着我们老百姓对法制观念的加深,慢慢也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主持人:监护权不仅仅是一份权利,它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因为血缘的关系,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有对这个孩子倾注爱心的权利。而这并一定要通过争夺监护权的方式来实现。不管双方有多大的分歧,目的却只有一个,那就是让鲍敏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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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亚
  • 执业律所:
    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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