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律师亲办案例
安阳律师作客安阳电台之工伤认定与赔偿
来源:李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9
浏览量:871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及赔偿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立峰15936695917

主持人:首先感谢各位听众收听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今天我们请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立峰律师来为我们探讨和分析新《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首先我们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2011年1月6日,张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在行驶至某公交站牌时,与刚下公交车下班回家横过快车道的行人赵先生发生碰撞后,造成行人赵先生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赵先生左胫骨开放性骨折,转子间骨折,左髋骨骨折,赵先生左腿大部分行走功能丧失。2011年1月16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先生所驾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先生未走人行道横过快车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恰逢新《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是要求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还是要求自己单位依新《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对两者都要求赔偿呢?自己没有了主意。

主持人:李律师你好!

安阳李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安阳律师: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了修订, 后重新公布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主持人: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在工伤认定方面如何规定?

安阳律师: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从近几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中发现,电动车撞人的事故比较多;另外,目前职工选择交通工具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地铁,火车等,从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出发,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比如地铁等交通工具纳入了赔偿范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先生在)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那些新规定?

安阳律师:1、对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作了提高,并且避免了同命不同价。2、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照顾农民工群体。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3、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困难企业减负,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围绕着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来展开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修法理念。就本案来讲赵先生工伤赔偿要比交通事故赔偿高的多。

主持人: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分配的?

安阳律师: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主持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那些材料?

安阳律师: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主持人: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那些工伤保险待遇?

安阳律师: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残疾用具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

主持人:那些不能认定为工伤?

安阳律师: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项不得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本案中赵先生能同时要求肇事车主张先生、保险公司赔偿依交通法赔偿和自己单位依新《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安阳律师:不能,这在法律上叫作侵权责任竞合,如果赵先生同时主张这两项请求权得到赔偿就对自己的单位形成不当得利,应当把肇事方、保险公司赔偿返回给自己的单位,如自己的单位放弃赔款就另当别论了。

主持人:本案中赵先生应如何主张权利?

安阳律师:赵先生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走简易工伤认定程序,并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较高的工伤待遇。赵先生的单位赔偿后可向肇事车主张先生、保险公司追偿。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听,感谢李立峰律师的参加和精彩解析点评,接下来有李律师解答听众来电法律咨询。

以上内容由李立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立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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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立峰
  • 执业律所:
    41050016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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