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志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四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赵广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量:318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于2013627日死亡,张XX19931119日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其个人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某区 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另,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的账户下有被继承人存款2488.7元及其死亡后取得丧葬费7744元,该账户存折现由原告张一X保管。原告张二X处有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324112.7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相关份额。认为自己均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没有尽赡养义务,而被告也辩称自己尽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没有。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院裁判】

一、被继承人陈XX名下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各继承所有之一份额,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被告张四X83912.5元人民币作为被告张四X继承被继承人陈XX遗产的份额;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十五日内,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该房屋变更为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张四X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负担;

三、被继承人陈XX名下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下存款2488.7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各继承四分之一,原告张一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622.18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继承被继承人陈XX遗产的份额;

四、被继承人陈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下丧葬费7744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各所有四分之一,原告张一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1936元人民币;

五、原告张二X处被继承人陈XX存款324112.71元人民币由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及被告张四X各继承四分之一,原告张二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原告张一X、张三X及被告张四X81028.18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张一X、张三X及被告张四X继承被继承人陈XX遗产的份额;

六、驳回原告张一X、张二X、张三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首先质证阶段,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来看,原告提出死亡证明信是原告所开、营养品是原告所买、短信回复等均欲证明自己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但无关联性,均无法证明。

其次,既然均无法证明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就按照法定份额继承。原告提出的其他金额均无相关证据证明。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诉争坐落天津市某区房屋系被继承人陈XX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1006950元,本院予以照准,考虑客观情况,该房屋由三原告各继承所有三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分别给付被告83912.5元作为被告应继承的份额较为适宜,关于该房屋演变过程中所添资10642元,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其个人出资,故对于被告要求将该10642元及200011日至2014130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0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在被继承人遗产中先予扣除支付给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的账户下存款2488.7元及原告张二X处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款324112.71元,由原、被告各继承四分之一。被继承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的账户下丧葬费7744元,虽不属于遗产,但应比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应由原、被告各得四分之一。

以上内容由赵广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广志律师咨询。
赵广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62好评数3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A座2栋130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广志
  • 执业律所:
    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A座2栋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