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程某某,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22XXX1975XXXX5871。
被答辩人一:廖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8号,身份证号码:422XXX19690215XXX4。
被答辩人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
负责人:贺某龙
贵院立案审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廖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本案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二、本案粤T96AXX肇事车辆在答辩人二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事故造成被答辩人一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答辩人二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答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由被答辩人二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答辩人为本案事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1、答辩人为廖某某垫付医疗费8098元、为石某某垫付医疗费1201.3元、为黄某某垫付医疗费459.3元,三人合计9758.6元;2、事故造成答辩人所驾驶的粤T96AXX车辆损坏,答辩人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7810元;3、拖车费240元、保管费清理费等460元、检测费等210元、交通费204.5元,以上三项合计18683.1元,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被答辩人二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扣除被答辩人一在本案事故中按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其余部分应当由被答辩人二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承担。
综上,望贵院在法律范围内,结合本案事故的基本事实,扣除答辩人垫付的费用及答辩人自身的经济损失,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程某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