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农村人也可以按照城镇人标准赔付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量:683

2014年7月25日12时左右,被告谢某驾驶鄂D-XG****小型轿车沿某镇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高某,造成高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年9月4日出院。

2014年7月30日,某县交警大队出具文号为某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事后,高某及家属要求谢某支付住院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并按照农村标准赔付残疾赔偿金,合计共1.5万。双方家属多次协商,最后遭致谢某拒绝。高某一亲戚得知此事后,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索赔向家属推荐孙律师,高某爱人当即到孙律师办公室咨询,孙律师告知本案关键是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户籍还是非农户籍(通俗所说的城镇户籍)赔付,因为在湖北省,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户籍只是城镇户籍的近三分之一。鉴于高某在镇上务工,且购买有房产,孙律师认为应当按照城镇户籍赔付!

高某与孙律师签订索赔的民事代理合同后,孙律师一方面陪同高某委托某法医鉴定所鉴定,两个月后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另一方面孙律师与高某夫妇共同收集证据,主要是居住城镇、在城镇务工、居委会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等,随后孙律师起草民事民事诉状:

原告:高某,女,汉族, 19**年*月12日生,户籍地某县某镇某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谢某,男,汉族, 19**年*月27日生,住某县某镇某村7组15号,的士司机,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某县出租汽车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打印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88571.56

二、判决被告谢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5日12时左右,被告谢某驾驶鄂D-XG***小型轿车沿某镇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94日出院。

2014730日,某县交警大队出具文号为监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原告向有关部门了解到鄂D-XG***小型轿车车主为某出租汽车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相关保险。经原告委托,201411*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十级。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谢某侵害原告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0一四年****

开庭后,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许可,各方共同协商一致确认由某省某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二个月后,该鉴定中心认为伤残等级为十级。 恢复庭审后,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高某户籍为农村户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付,孙律师据理力争,认为高某居住于城镇、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应当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赔付。 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高某。


事故发生后,部分事故各方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但因部分伤者不清楚侵权责任法、交强险规定等内容,而现有的状况是城镇农村两元社会结构,同等残疾,有城镇户籍明显高于有农村户籍,肇事方没有保险特别是没有交强险时,想方设法减少赔付额,着重压低残疾赔偿金,惯用的伎俩就是严格依照户籍标准。另外在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时,因有保险公司赔付,肇事司机一般不愿意垫付,而伤者又急于得到相关赔付,故肇事方与伤者矛盾往往升级,甚至大打出手。

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明确居住城镇,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的,应当依照城镇标准赔付。鉴于高某在镇上务工,且购买有房产,孙律师与高某夫妇共同积极收集了卖家的房产证、购房合同(买家为高某夫妇)、居委会证明、高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正是这些证据,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肇事司机答应了高某提出的1.5万元,那么高某的损害实际与应赔付额差距太大,自身权益必将受损。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律师,尽快收集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起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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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志强
  • 执业律所: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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