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方秋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案件】一方不出庭,缺席也能判离!
来源:章方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4
浏览量:553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武侯民初字第4 4 9 7

原告郭某某,女,1 9 8 35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方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1 9 7 252 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562日受理后,于2 0 1 571 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方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 0 0 91 02 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 0 1 071 0日生育一女李某,现随原告于深圳生活。婚后不久,被告便酗酒成性,时常晚归或彻夜不归,平日也经常辱骂、恐吓甚至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于2 0 1 16月带着当时不到一岁的女儿到深圳生活。后由于被告多次认错及承诺改变,原告考虑应予女儿完整家庭,又再给予被告机会,回到成都共同生活。但被告2011年年底失业后,开始变本加厉,不断向原告要钱,如原告拒绝就会被被告殴打,对原告也无端辱骂和恐吓。原告考虑女儿身心健康,于2 0 1 272 2日带女儿回到深圳生活。其间被告曾强行将女儿带回成都,但对女儿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但被告不断恐吓。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 0 0 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一人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 0 0 91 02 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 0 1 071 0日生育一女李某。原告曾于2 01 41 01 1日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向被告依法送达后,原告于同年1 14日申请撤诉。

庭审中,原告自述从2 01 24月起,双方一直分居,婚生女李某长期随原告在深圳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 2014)武侯民初字第5 3 4 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撤诉后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关系并未改善,且原告自述与被告李某某长期分居生浯,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郭某某主张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尚年幼且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目前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成长,故从有利于末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本院确定李某随原告生活。根据当前的物价水平及生活标准,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6 0 0元,李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 0%,直至李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原告郭某某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随原告郭某某生活,被告李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 5日前支付李某生活费6 0 0元,李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各承担5 0%,至李某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 6 0元,减半收取1 3 0元,由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各负担6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奉,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陈曦

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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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方秋
  • 执业律所:
    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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