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方秋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案件】律师抓住重要事实,驳回对方要求争取抚养权及分割财产的诉请
来源:章方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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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青羊民初字第4661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 9847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 97731 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小镇**园**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章方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阳,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方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4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被告婚后恶习居多,好吃懒做,动手打原告。原告于20084月生下女儿,生下女儿后,被告还是冷暴力加动手打人,于是原、被告于2009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原告,原告将女儿带回湖北老家抚养。后双方于20 12复婚,但复婚后被告变本加厉,还出言威胁原告及其家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及原告家人的安全,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内生育儿女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现需支付女儿抚养费1 0万元;3.请求国家拆迁分配给原告和女儿的安置房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英国小镇知更园11单元8号归原告所有,此房由原告本人签字。被告拆迁分配的安置房位于英国小镇蔷薇园。

被告陈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做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没有无缘无故对原告和孩子发脾气、动手打人。双方确实存在语言上的冲突,但这是因为双方的脾气和性格导致的,而且原告对被告的脾气是了解的,不然也不会在离婚两次后又同意复婚。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假如双方离婚,从抚养能力来说,原告非成都本地人,目前也没有稳定的工作,不能很好的抚养女儿,双方在上一次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抚养女儿。若离婚后由被告抚养,有其父母帮忙照顾,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原告在成都无亲无故,若由其抚养女儿必然会将女儿带离成都,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因此,应将女儿判由被告抚养,至于原告所称的1 0万元的抚养费,被告认为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币应支持。关于安置房分配问题,被拆迁户是吴某某和女儿陈某,不完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且该房产现未取得产权,依法应当在取得产权之后再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与陈某某于200746日第一次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424日育有一女,名陈某。双方于200925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吴某某抚养。201 21 129日,双方第二次登记结婚,后又于20 1 3524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陈某某抚养。201 391 7日,双方第三次登记结婚。现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审理中,陈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吴某某与陈某某无共夫妻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庭审中,(一)吴某某、陈某某均要求抚养婚生女陈某。吴某某认为自己主张抚养权,是因为被告长期对孩子都没有足够的关心,甚至打骂孩子,原告有收入和时间,并且有原告母亲可以帮助照顾孩子。陈某某认为吴某某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不能很好的抚养孩子,而陈某某的工作较稳定,有固定的收入,被告一直尽心照顾孩子,家里老人也可以照顾孩子。被告现在居住的地方离孩子按户口应就读的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很近,该学校环境好,利于孩子成长。对于抚养费,吴某某表示若取得抚养权,大概按照成都市平均工资水平30%,生活费每月9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一人一半。陈某某同表示,因非常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陈某由其抚养,放弃主张医疗费抚养费筹费用。对于探望权,吴某某、陈某某均主张在判决时明确未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双方均主张未抚养小孩一方一到两周探视一次。(二)审理中,双方陈述女儿的户口登记在青羊区文家乡,原告与被告的户口也在此,女儿20 1 49月至201 52月在成都市实验小学明道分校就读,201 52月至今跟随原告在新都龙桥镇渭水小学就读。被告陈述,女儿在新都读书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强行将女儿带着,没有告知被告,女儿现在就读的小学环境很差,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对照对此,原告表示是因为被告使用暴力,恶语相向,原告无法忍受,方将孩子带走。(三)对于双方工作收入情况,原告称自己在新都区成都勇生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2000元,并提交了劳动合同。被告称自己之前在嘉善管理公司上班,现在更换工作,将要当协警,每月工资2700元左右。审理中,双方对对方工作收入提出异议,故本院要求双方提交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予以核实。查询信息显示,吴某某缴费情况为在20 1 3年缴费2个月,陈某某缴费情况为在20 1 3年缴费2个月,后从20 1 46月缴费至20 1 53月。(三)关于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原告称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这套房子是分给自己和孩子的,被告另安置了一套房子,并表示房子没有取得产权登记。对此,被告表示原告主张的房子安置协议上确实分给原告和孩子的,但双方用家庭共有财产144 165元支付了补偿面积的,且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一)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吴某某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陈某某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二)对于婚生子陈某的抚养问题,吴某某、陈某某均主张陈某的抚养权。考虑到双方上一次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随被告生活,根据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被告收入更为稳定,且被告现住居住地教育条件更好,为有益于陈某今后的成长学习,本院认为陈某随陈某某生活为宜。关于抚养费,因庭审中陈某某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探望权,因吴某某、陈某某均主张在判决时明确未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且提出具体探视方案,现本院结合双方探视方案,且从有利于陈某生活、学习、成长考虑,酌情确定吴某某每周探视陈某一次。(四)关于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且涉及其他家庭袁员利益,本院暂不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莲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随陈某某生活!陈某的抚养费由陈某某负担至陈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吴某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六后可每周探视陈某一次。

四、驳回吴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 30元,由吴某某、陈某某各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邱雪

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蹇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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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方秋
  • 执业律所:
    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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