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亲属李某系两被告的住家保姆。2012年6月某日,李某于被告家中因失血过多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检验及对尸体检验,认定李某死亡非他杀(即自杀)。原告认为被告对李娟死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相应损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50余万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勘察事发现场,仔细询问被告事发时两被告活动,经过缜密分析,两被告对李某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在庭审中,逐一驳斥原告的观点,并依据法律和法理提出质证意见,最后本人观点均为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两被告对原告死亡没有过错,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