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在2014年12月2号驾驶车辆经过某路段,该路段有隔离带,李某当时行驶在快车道上即靠隔离带的车道行驶。黄某、朱某两位女士翻越隔离带跑向对面时与李某的车头侧边发生碰撞,李某因种种原因当时并未下车观察,直接往前开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李某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位受害人法医鉴定为重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事故造成两人重伤,如果没有逃逸情节是不构成犯罪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逃逸行为已作为定罪情节评价,按照“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逃逸行为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再次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明确把第(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排除在外,正是禁止双重评价的体现。因此,本案如果定罪,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不能再以逃逸为由加重处罚。
该案件在判决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处2年的有期徒刑。
(很多人根据刑法规定条文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在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之间,但是这只是表面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