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鹏程律师亲办案例
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来源:白鹏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6
浏览量:534

原告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

  

  被告刘奡某。

  原告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奡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6月21日,我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售房委托书。被告委托我公司代理销售服务,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我公司为被告联系买家,并签订了中介买卖服务合同。但是被告违约,私自和买家成交,并且没有支付中介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按照总房款百分之三支付30000元违约金。

  被告刘奡某辩称,我是2006年开始卖房子,一直到2008年10月卖给刘红才成交,期间我委托了好几家卖房子的中介。因为我着急用钱,在与原告签订委托协议时,只约定了一个月的委托期限,期间很多中介来看房,我并不知道客户是哪家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1日,原告大连房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奡某签订售房委托书,双方约定刘奡某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科技广场A座13—4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9号13—4)房屋委托给大连房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为销售,出售价1110000元,委托期限自2008年6月21日至2008年7月20日,并约定甲方(刘奡某)不得与乙方(大连房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的客户私下或通过第三方成交,否则应支付房屋售价的3%赔付乙方(大连房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8年7月3日原告与刘红签订看房委托协议书并带其到案涉房屋看房。看房后,原告和刘红并没有签订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2008年7月23日,刘奡某、刘红、大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于2008年10月份被告刘奡某与刘红成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售房委托协议书、看房委托协议书、大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居间合同、2007年8月委托大连好旺角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奡某签订的售房委托书合法有效,该合同系附期限的合同,由于履行期限已满,已于2008年7月21日自行失效。2008年7月23日刘奡某与大连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在其与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终止后签订的。故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请刘奡某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大连房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白鹏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白鹏程律师咨询。
白鹏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大连市黄河路263号(101市政府站下车即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白鹏程
  • 执业律所: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黄河路263号(101市政府站下车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