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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与被告潘◑◑、中国平安财产保◑◑◑◑◑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1
浏览量:491

· 案由:民事案件 >> 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机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文书字号:(2014)金民一初字第0035◑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4-07-28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人员:陈德俊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0035◑号

原告:潘◑◑,男,1946年5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男,1991年4月◑◑日生,汉族,居民,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王店村石塘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与被告潘◑◑、中国平安财产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鑫、被告潘◑◑、平安上海分公司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诉称:2013年9月11日18时30分,潘◑◑驾驶皖n×××××号轿车沿金寨县梅山镇龚领村道由龚玲往新江路方向行驶,行至龚玲村道2km+600km,与相向的驾驶的皖n×××××号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潘◑◑受伤。事故发生后潘◑◑入住金寨县人民医院治疗59天。事故经过金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10月10日,作出金公交认字(2013)第0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潘◑◑负事故主要责任,潘◑◑负次要责任。潘◑◑受伤构成伤残,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8级、误工360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

潘◑◑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潘◑◑的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3、病例,证明潘◑◑受伤,在金寨县人民医院住院59天;4、医药费发票,不含潘◑◑垫付的,潘◑◑花费了3056.4元;5、鉴定意见书,证明潘◑◑构成八级伤残及三期评定情况,误工360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6、交通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证明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7、保单复印件,证明潘◑◑的车辆在平安上海分公司投有交强险;8、村委会证明,证明潘◑◑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以自己劳动为持生活。

潘◑◑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护理费是他家人服侍的,护理了40天,医疗费垫付了63666.2元,支付潘◑◑现金3000元,共计66666.2元。要求一并处理。

潘◑◑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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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鑫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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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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