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徐振才有一刑事案件圆满结束--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词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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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x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而且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将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适用刑罚,请求法院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主动积极交待了自己的全部事实。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对自己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悔恨不已,也没有逃跑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查明相关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了心灵的谴责,在被羁押后认真学习、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表现较好,而且被告人有强烈的悔过自新愿望和积极态度,综合本案相关情节因素,请求法院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邻里纠纷引起的,之前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文明守法,从无不良恶习,此次犯罪行为完全是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的,而且被告人当时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两耳光、四拳头会造成如此的后果,在实施犯罪行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但并无主观故意。

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最大程度的减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立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拿出卫生纸替受害人擦去脸上的血,让其回家,并且受害人住院后也到医院去看望受害人,只是没有找到受害人的病房,更难能可贵的是,被告人在受害人住院期间积极垫付了住院花费11000元,其后又分两次积极赔偿受害人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家庭并不富裕,而且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上学,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拿出这么多钱,从侧面也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请求法院对受害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与受害人是楼上与楼下的邻居关系,之前双方关系相处融洽,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矛盾,从本质上看,该案件是一起邻里纠纷的扩大化,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且给受害人造成的是轻伤,犯罪后果也并不十分严重,受害人基于平时融洽的邻里关系及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和悔罪表现,已经对被告人一时冲动所造成的犯罪后果表示谅解,受害人也有信心与被告人在今后冰释前嫌,互帮互助,共同处理好邻里关系,维护社区和谐,因此,请求法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而且被告人属于邻里纠纷引起的初犯,是人民内部矛盾,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小,情节不严重,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大多数人的原则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徐振才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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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振才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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