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某参与犯罪团伙较长时间持续从境外走私电子产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其个人偷逃税额高达3600多万元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规定量刑幅度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案发后,钟某某的家属找到王海泉律师,聘请王律师担任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
经过王律师去司法机关查阅案卷材料、研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案情起草《辩护词》等认真细致的辛苦工作,以及法庭辩护过程中的良好发挥,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王律师关于被告“系从犯初犯、情节轻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较小、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 ..."等辩护意见,并依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具有的诸多“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犯罪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和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相对于法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减轻幅度较大,辩护效果较为理想。
多方求索, 辛勤努力,依法负责,积极争取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是王律师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办案态度与工作原则,也是其心中不忘的对委托人的责任与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