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购买由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生产的汽车起重机一台,施工过程中大臂断裂导致巨大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相关保险规定理赔379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是该汽车起重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该事故发生,生产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张某,所以保险公司取得了对生产单位的“代为求偿权”。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徐州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款37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79000元。(刘志云律师代理徐州某机械公司诉讼)
案情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审判结果:
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州某机械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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