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卫其律师亲办案例
从合同纠纷中引起的注意事项【(2015)临法商初字第1433号】
来源:严卫其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1
浏览量:622

一、  案情简介:甲某公司与乙某人合作多年,起初双方之间签订的是某产品的代理协议,乙作为甲的经销商,因为乙年轻没有资金,所以甲一直以来均以赊销形式向甲供货,待乙售完再将货款按协议约定返还货款,甲考虑到乙可能会售完货不支付货款,故让乙向甲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为乙向甲的法定代表人借到现金XXXX元,该笔借款与甲无关,借条尾部有乙的签字捺印及时间。代理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中间几年又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协议,2014年双方又签订《代销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自始合作起几年下来乙经营善可,但是由于投资不当,盈利所得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导致货款无法偿还。且乙在某商场的代销货物也因相关费用无法支付而被商场留置,考虑乙的现实情况,甲委托本人依法向乙所在地法院起诉,最后法院支持甲有关货款的诉求。

二、法律分析:

1、甲法定代表人如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乙,乙主张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纠纷或者是委托合同纠纷,那么甲法人就要对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甲法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用途以及支付方式,那么现实中法院可能会判决甲败诉或者为了查明事实,按照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按照合同纠纷进行起诉,本案出现证据方面的几个瑕疵(1)甲方拟的对账单版本上诸多表述为“我司”与“贵司”,如果仅仅从对账中的表述无法辨别双方具体的身份;(2)对账单只有乙的签字而没有甲的印章;(3)对账单的尾部也没有署时间。鉴于以上瑕疵,补充提交(1)对账单中涉及的具体账单编号为甲公司的账单编号,补充提交该几份对应的凭据,证明甲方的具体身份;(2)对于对账单尾部未署时间的问题,由于对账单内容中有表述“截止至X年X月X日,且有乙方签字确认,故可以认定欠款的最后时间;

3、该案的案由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与委托代销合同纠纷的区别,概括而言,有:(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代销合同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2)、两种合同中一方都是以出售产品为目的,而代销合同的另一方以获得劳务报酬为目的,买卖合同另一方则是以获得货物为目的,两种合同签订的目的有所不同。故本案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代销合同》的具体约定,本人认为属于委托合同,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的观点。

故从该案提醒当事人注意(1)合同双方如涉及交易金额较大的或者关系复杂的,最好以书面方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特别是款项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承担等;(2)合同的双方均应书写全称或者全名,自然人的写上身份证号,法人有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合同的尾部有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如果是法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授权代表签字,自然的签字捺印,署签署年月日。(3)对账单中应明确具体双方的具体名称,双方确认的款项要有具体的项目及每个项目的具体金额;(4)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应保管好,包括支付凭证,对方的身份材料等,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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