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某系湖南省湘西某农村地区户口,自2009年开始在长沙居住并从事手抓饼经营生意。2014年12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岳麓区步行时被被告夏某驾驶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夏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损失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居住和工作事实,确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按照长沙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相关判决书文号:(2015)岳民初字第05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