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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例分析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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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例分析

2014121日,举报人戴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其知道有一名外号叫“小马”的男子经常在宝安区某某街道一带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小马”。后戴某某与被告人马某联系,约定由戴某某向马某购买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宝安区某某街道XXX9号路口交易。12222时许,马某来到某某街道XXX9号路口,与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并查获疑似毒品二小包、毒资人民币500元。经鉴定,民警查获的疑似毒品分别为0.74克、0.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22日起至20159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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