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自2013年10月份起,被告人黄某、余某、方某、李某、陈某、潘某、周某相继加入传销组织,在咸宁温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4年6月3日、6月26日,被害人彭某、恰奴生先后被骗入成宁温泉怡景小区四栋一单元四楼的传销窝点内,黄某组织余某、方某、李某、陈某、潘某、周某等人,非法限制彭某、恰奴生人身自由,不准其离开传销组织,逼迫其二人交钱购买“产品”。2014年7月7日,被害人彭某、恰奴生被公安民警解救出传销窝点。
【律师辩护】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潘某近亲属的委托,依法作为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审,提出被告人潘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愿认罪且悔过自新,念及初犯年纪尚小等因素,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余某、方某、李某、陈某、潘某、周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与被告人黄某等人相比较,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