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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判处十五年
来源:王明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量:752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之子(陈X)的委托,指派我(王明星)担任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与受害人争执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首先,在本案中,从被告人陈某某的意图看,不具有实施伤害受害人的动机和故意。从当晚发生的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某在201557日中午便吃了一粒药丸,该药丸具有增强人体性功能的效用,到了晚上睡醒之后即有性兴奋状态(在补充侦查材料中被告人的笔录可以体现),常人也有此行为,更何况是服食了药丸的被告,此时被告便去找受害人(也即被告人的爱妻),从二楼找到一楼,然后在一楼伙房中找到被害人,被告情急之下跑去抱住被害人,欲与妻子过夫妻生活,却不料在黑暗中,被害人感受到有人抱住她,其本能反应便是作出反抗,此事本来就见不得光,何况双方的大儿子陈刚还住在三楼,被告一再要求、进而哀求其妻子小声点,夫妻俩好好聊聊,但被害人不得不听,反而大吵大闹,辱骂被告人,双方进来夫妻感情不是很和睦,辱骂也在所难免;但从卷内材料便可以看出,其间夫妻二人的衣服也已尽将脱去(卷内王光珍的证言,证实了其在第一时间看到被害人时,被害人只穿一条内裤、未穿袜子、上身的汉褂堆在胸口上),可以想象,双方是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被害人的衣物脱去的,这一点,从被告人身上的抓痕可以证实,被告人身上的抓痕、直到胸部、手臂部均由。可想而知,被告当时的主观愿望仅仅是想与妻子发生夫妻关系而已,并非是抱有伤害或者将妻子置于死地的主观愿望,其并未使用任何凶器,更何况被告人在法庭上一再陈述了其当时的主观意念、想法和愿望、后悔不已,但受害人的吵闹声,被告人唯恐惊动另据及其家人,为控制被害人的吵闹声,不得已失手掐住被害人,被害人随即乱抓乱舞,这才致使被告身上的伤痕遍及全身。从事后被告人陈某某的态度来看,造成受害人杨从英死亡,也违背了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并超出了被告人的预料,当被告人看到受害人没有呼吸时,主动进行施救;且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均不一致,然当时只有被告人的一人在场,到底以哪一次供述为准呢?这一点望公诉人不要主观归罪才好。

可想、如果双方夫妻感情稍好、又或者被害人声音不是那么大,相信被告也不会失手致使妻子的不幸身亡,更何况双方系结发夫妻,至今结婚近五十年之久,子女四人,均已成家,被告又怎么忍心故意杀死自己妻子呢?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至规定,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更加准确,纵观本案,将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过于牵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更加符合刑法之规定,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采纳为谢!

二、退一万步说,即使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其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合议庭采纳。

1、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杨从英之间的纠纷属于家庭矛盾纠纷所致,鉴于双方至今结婚已有五十年之久,共育有四个子女,均已成家,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失手酿成其妻子的不幸死亡,对于这起悲剧的发生,其也悔恨不已,足见其悔罪态度是非常明确、良好的。

3、本案被告至今已有72岁,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于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虽然本案中被告尚未年满75岁,但其身体状况也非常糟糕,其腿脚不便、患有痛疯、生活可能无法自理等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考虑从轻处罚为谢!

4、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在社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并未有任何的不良行为,有月照乡机修居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且其系触犯偶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5、在案发后,被告人及被害人子女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已经失去了和蔼的母亲,不想再失去父亲的痛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考虑从轻处罚为谢!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因此,不能因受害人在双方争执中而死亡就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采纳为谢!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明星

20151117

最终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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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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