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杰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的故意杀人罪的高院判决
来源:孙晓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3
浏览量:2395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陕刑一终字第1 70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节人民检察院。

    上一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会生。男,1974年4月5日出生

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公交五公司司机,

住韩城市王峰乡街子村湾里组,租住酉安市雁塔区吉祥村350

号。2008年8月l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

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晓杰,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民,男,1968年11月14日

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小寨

东路108号,系被害人杨娜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翠霞,女,1969年6月21日出

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同上。系被

害人杨娜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玉爱,女,1976年12月l 0日

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蒲城县孙镇

孙镇村3组。系本案被害人之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

人程会生犯故意杀人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民、梁

翠霞、马玉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九作出

(2009)西刑一初字第l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

审被告人程会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旭

华、肖自春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会生及其辩护人孙晓

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被告人程会生与被害人马玉

爱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发展为同居关系,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

生争执。2 008年8月9日晚,被告人程会生请同事何建国到其

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350号的租住处调解其与马玉爱的矛

盾,但调解末果。当晚1 1时许,被告人程会生返回住处,与马

玉爱再次发生争执。期间,马玉爱的女友杨娜一直在现场。被

告人程会生很生气,持铁棍猛击马玉爱和杨娜,致杨娜当场死

亡、马玉爱重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民、梁翠霞遭受的经济

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15260元、畏葬费10619.5元,共计225879 .5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玉爱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23283.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60元、护理费

1440元、误工费1440元、交通费213.80元,共计27457.65元。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会生因感情纠葛竟持械故

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犯罪手段凶残,将被害人马玉爱杀伤,将无辜的被害人杨娜

杀害,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在案

发后让同事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但仍应依法严惩。程

会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民、梁翠霞、马玉

爱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唯被告人程会生确无实际

赔偿能力,故可免予赔偿。根据被告人程会生犯罪的事实、犯

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目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被告人程会生犯故

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免于赔偿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程会生上诉提出,其因一时激愤而实施犯罪,且其具有投

案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会生故意

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

合法。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会生故意杀人犯罪的

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磊(系西安市吉祥村350号房东)证明,2008

年8月l0日凌晨零时许,他听到楼上有女人“啊”的喊了两声,

便出门看情况。院中的房客告诉他,租住在五楼的程会生和老

婆小马打架。他到五楼程会生的住处敲门,程会生在里面对他

说“我跟她说事,你不管了”,并把房间里的电视声音开的很大。

他用钥匙开门,但门被从里面反锁着打不开。后程会生的一个

同事来了.对他说“程会生绘他打电话了,听程会生说话不对

劲”。他二人便敲开了程会生的房门,进到房里,他见地上躺着

一个女子,身上有血,床上躺着一名女子,头部有血。程会生

对他同事说“哥,这事我认了,你打‘1 10’吧”。然后,他们便打

了“110”和“120\"。“120”来后说一名女子已死亡,把另一名重伤

的女子拉走。随后,他们就和程会生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

的到来,不久公安民警赶到将程会生抓获。

    2、证人何建国证明,他与程会生曾一块学习开车,系师兄

弟关系。2008年8月9日晚9时许,程会生打电话让他去程会

生家调解一下他们夫妻的矛盾。在吉祥村350号程会生的住处,

他见到了程会生的妻子马玉爱。他对双方进行了劝说,但没有

效果。期间,有一约20岁的女子一直和马玉爱在一起。他看调

解没有效果,便和程会生一起到了外面的夜市摊上喝啤酒、吃

饭。吃完饭,他就与程会生各自回家了。他刚回到单位宿舍,

就接到程会生的电话,程会生讲其把媳妇打了,让他赶紧过去。

他便又来到程会生的住处,和房东一块敲开程会生的房门,进

入房间,见床上躺着那名不知姓名的女子,床边地上躺着马玉

爱,床上、地上均有血迹,程会生在旁边站着,并让他打电话

报警。他就打了“120”求救,打“l l0”报了警。“120”来后,说床

上的女子已死亡,马玉爱被送医院抢救。其还证明,程会生与

马玉爱是“二婚”,双方曾办理过结婚仪式,但不知道是否领取

结婚证,只是见二人在一起已经两年了。程会生主要是嫌马玉

爱经常夜不归宿,才恨马玉爱的。

    3、证人马玉会(系被害人马玉爱之姐)证明。马玉爱在西

安具体干什么工作她不清楚,只听说是在一个酒吧上班。2006

年,程会生与马玉爱在西安吉样村附近的一个饭店举办了结

婚仪式。现在马玉爱的伤已经恢复了,但精神有问题,没有记

忆力,语言表达不清,需要有人陪同。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

市吉祥村350号508室,门为单开蓝色防盗门.房间为一间结

构。房间中间放置有一双人床,床头靠东墙。床上仰面躺有一

女尸,身上裹着浴巾。赤足。在床头有40×60cm的血迹(拍照

并提取),在床北侧地面上有40×60cm的血迹(拍照并提取),

在防盗门后墙角处有一长120cm的螺纹钢(拍照并提取)。

    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程会生的

指认下,在吉祥村350号508室地板上提取到直径为25~30mm

螺纹钢棍一根。经程会生辨认,该钢棍就是他用于打死杨娜、

打伤马玉爱的作案工具。另从程会生双小腿上提取到滴溅血迹

血样一份。

    6、现场指认笔录、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程会生指

认,西安市吉祥村350号508室即是其和马玉爱的住处.也是

他打死杨娜、打伤马玉爱的地方。2008年8月10日,杨景民对

案发现场的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系其女儿杨娜。

    7、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公(刑)鉴(尸)字(2008)029

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死者杨娜全身多处挫伤,尤以头部为重,

后枕部头皮广泛皮下淤血,双侧颞骨骨折,枕骨粉碎性凹陷性

骨折,小脑左侧组织挫碎,脑疝形成。杨娜之损伤情况,符合被

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结沦:杨

娜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8、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公(刑)鉴(伤)字(2008)263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马玉爱急性中型闭

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头皮血肿;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经住院治疗后、现伤情基本稳定,精神症

状明显好转,语言表达能力较差。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论:马玉爱之损伤属重伤。

    9、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法物)字(2008)465

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经DNA检测,案发现场床

头上血、进门地面血及铁棍上血均系杨娜所留的可能性为

99.99%。程会生双小腿上血及案发现场床北侧地面血均系马玉

爱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

    10、上诉人程会生供述,2005年的4月份,他与马玉爱通

过网上聊天认识,并开始同居,后还办结婚仪式,但一直未领

取结婚证。在他们三年的生活里。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

盾。2008年8月9日,他让同事何建国帮他劝一下马玉爱,让

马玉爱和他好好过日子。当晚10时许,何建国到吉祥村350号

他和马玉爱的租住处,对马玉爱进行劝说,但没有结果。他和

何建国便在楼下夜市吃完饭后就分手了。他返回住处,想和马

玉爱再谈一下。房间床上躺着马玉爱的一个女朋友,他让这女

子回避一下,该女子不同意。他便劝说马玉爱,让和他好好过

日子。但马玉爱还是没有一个好的态度,她的朋友也对他说了

几句难听话。他当时情绪失控。操起门后一根罗纹钢棍就往马

玉爱的头部砸。当时马玉爱坐在床边,那个女子躺在床上,裹

着毛巾被,他就对两个人一顿乱砸。他见两人满脸是血,躺着

一动也不动了,便给何建国打电话说他把人打死了,让何建国

赶紧过来把他交给警察。何建国来后打了他两拳,说“你怎么干

出这种傻事”。随后,何建国、房东郑磊便拨打了“120”和“110”。

“120”来后说那名女子已死亡,马玉爱被送去抢救。后他就在现

场一直等着,直到公安人员将他在现场抓获。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会生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马玉爱的

感情纠葛,在发生争执时,竟持铁棍在被害人马玉爱及无辜第

三人杨娜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打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程会生的上

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

刑事案件,且程会生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

罚。故其上诉理由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陕

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

程序合法。唯对程会生量刑不当、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

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10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程会生免予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民、梁翠霞、马玉爱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1 0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程会生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 ( 原审被告人 ) 程会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李旭

                                                         代理审判员  孙  涛

                                                         代理审判员  乌新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奥乐

以上内容由孙晓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晓杰律师咨询。
孙晓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解放路深业大厦81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晓杰
  • 执业律所:
    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5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解放路深业大厦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