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淮安一汽公司所有的卧铺客车与一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客车乘客一名死亡并有多人受伤,淮安一汽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淮安一汽公司在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中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淮安一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 法院裁判 2014年9月2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为无效条款,判决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给付淮安一汽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79579.28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平安淮安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中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该约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十条混淆了侵权民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概念,脱离了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去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