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庆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来源:赵长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6
浏览量:836

案情简介:

2014104,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陈某乙家,撬门翻窗入室后,从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磁性养生手链一条、银色金属戒指两枚、100元面值台币、港币各1张。20141010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到、谌某某家盗窃价值5300余元的黄金戒子一枚、中华牌香烟等物品准备离开时,被主人谌某某当场抓获后归案。

检察院公诉: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1225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的手链、戒指、港币和台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

律师辩护: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无异议,提出二被告人有属未成年人、能坦白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诚意,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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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长庆
  • 执业律所:
    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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