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检察院公诉: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盗窃罪,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的手链、戒指、港币和台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
律师辩护: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无异议,提出二被告人有属未成年人、能坦白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诚意,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