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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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现金9390元及送货单两本,从同案人员甲处扣押现金19000元,并已向被害人许某发还6670元、张某发还4050元、谢某发还2800元、刘某发还6670元、王某发还8200元。
检察院公诉: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员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送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他人现金33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已基本退赃,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作案工具送货单两本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王某分别退赔被害人许某1530元、被害人张某950元、被害人谢某600元、被害人刘某1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