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庆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犯诈骗罪,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源:赵长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6
浏览量:1361

案情简介:

12014105上午,被告人王某至A酒店,虚构送货并收取货款的事实,假装用手机与该宾馆的负责人联系,骗取被害人许某信任后骗得现金8200元。

22014106上午,被告人王某至B酒店,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骗得现金5000元。

32014106上午,被告人王某至C酒店,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信任后骗得现金3400元。

42014106上午,被告人王某至D酒店,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后骗得现金8200元。

52014107上午,被告人王某至E酒店,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信任后骗得现金8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现金9390元及送货单两本,从同案人员甲处扣押现金19000元,并已向被害人许某发还6670元、张某发还4050元、谢某发还2800元、刘某发还6670元、王某发还8200元。

检察院公诉: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1226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员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送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多次骗取他人现金33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已基本退赃,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作案工具送货单两本予以没收,并责令被告人王某分别退赔被害人许某1530元、被害人张某950元、被害人谢某600元、被害人刘某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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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长庆
  • 执业律所:
    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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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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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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