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行(以下简称原告)诉王某等(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等偿还贷款本金4105294.18元及利息。在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某工行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律师认为:
一、被告于2013年4月3日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且双方已实际履行,系合法有效合同。
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成立。
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数如期向被告支付借款5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利息、罚息的标准,和原告提供的被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明细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本金和利息的事实清楚,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三、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第14.2款的约定,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
本律师在证据材料方面准备了详细的证据目录,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证明了原告的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此案已经审理结束,并且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