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2015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和胡某在某镇上一个小店上网看电影,胡某因网速问题与该处的徐某发生矛盾,后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李某等人过来帮忙教训胡某,胡某见状便联系胡某桃过来帮忙,随后,胡某桃携带了弹簧刀来到事发地理论时发生殴打,胡某见状便上前帮胡江殴打对法,打斗过程中,胡某桃持刀捅伤了对方胡刚‘、张某、唐某、李某。导致死亡和重伤的后果
本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法律意见书:1、被告人是已满是我十四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本案不负刑事责任。在公安阶段提交了骨龄鉴定,根据骨龄鉴定结论结合证人证言及本人供述,被告人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共同伤害对方的犯意,只是看到哥哥被打才上前帮忙打了几拳。本案的后果不是被告人造成,被告人的行为与后果没有因果关系;2、从情节上看,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认为犯罪,也应免除处罚。
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被采纳,被告人以不起诉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