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敬荣律师亲办案例
用法律为智力经济保驾护航
来源:黄敬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2
浏览量:646

                      -------记一宗专利侵权案

    在现代社会,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经济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智力成分在经济发展中的推动力就愈显得强大,我们可以很生动地把这种新兴原发力作用下的经济称为智力经济。在这场蓬勃的新经济演义大戏中,法律粉墨登场,它扮演什么角色?可以来看个个案。

    福建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名称为“X杀虫剂”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2日刊登授权公告,向A公司颁发该农药发明专利证书。A公司开始依法缴纳专利年费。

    2008年,A公司发现福州B公司一经营部存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发现此情形后,A公司立即委托律师代理追究侵权责任。2009年3月30日,A公司从B公司经营部购买三瓶江西C公司XX牌杀虫剂,并取到B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为证。2009年6月,福建省某公证处接受A公司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在公证员监督下,登入江西C公司的网站,点击产品分类页面并打印,公证员及时对操作过程和实时打印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诉讼中,A公司委托承办律师向福州中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西C公司及B公司被控侵权产品“XX牌”农药实物进行证据保全。福州中院于2009年8月19日与9月3日分别从被告江西C公司及B公司处保全“XX牌”产品各四瓶。

    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江西C公司对在B公司经营部证据保全的实物,认为无法确认是其公司生产的,但被告江西C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从江西C公司处保全的四瓶农药均注明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而在被告福州B公司经营部处保全的四瓶农药中,二瓶注明的生产日期以及农药外包装标签上的内容与被告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完全相同,另二瓶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6日。将保全产品的成分含量同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A公司发明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法院认定,被告福州B公司、江西C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效成分总量及相应含量经对比,完全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被告江西C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农药生产专营企业,其在互联网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影响巨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据此,中院支持了原告A及代理律师所主张被告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确定二被告应承当的赔偿数额:一、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专利号为xxx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农药,并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二、被告B公司经营部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被告江西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至此,代理律师充分发挥了及时取证能力,最大限度地挽回对方当事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进行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由该成功案例可以看到,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实体特征,知识产权被侵害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因此尤其需要法律的一旁扶持。知识产权法律是经济社会的“利益平衡器”,只有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尊重,特别是本案中所提及的农业辅助产品发明专利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刺激和鼓励农产业的发明创造,为“天才之火注进利益之油”,从而刺激科研和技术开发的进一步开展,促进发明创造活动,同时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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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敬荣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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