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明全于2008年7月4日至京通保温厂工作。201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期限为2011年2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至,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2011年郭明全在车间锯料时至左眼受伤,后郭被送到医院治疗。2012年6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书,认定郭为工伤。2012年10月16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郭为7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成功,后郭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赔偿申请。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裁两审,最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出具调解书确认,由京通保温材料厂支付郭明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0元,调解书双方签收及时履行完毕,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工作表示极大的认可。
【樊峥民律师意见】:
本案中本人作为原告郭明全的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确定本案中当事人情况属于工伤,遂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单位不积极配合,程序无法进行将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为在申请仲裁以前,前置程序比较多且时间长,因此律师及时介入积极推动程序进行非常重要。再者,工伤案件中赔偿项目的计算与其他损害案件计算方式与依据均不同,因此为当事人在工伤案件中得到合理赔偿,律师及时介入非常有必要。
【判决文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