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怀宣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罪】数罪案件的辩护,王某既遂变未遂一案
来源:潘怀宣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1
浏览量:345

【案情简介】

嫌疑人王某,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汉族,高中文化。

2013年3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4年3月13日移送至浦东分局处理,后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一、2013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因徐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之邀,至上海市长寿路某酒店一房间内。随后,徐某某等人持刀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恐吓和言语威胁,欲劫取钱财,被告人王某见状后参与其中,逼迫被害人张某交出人民币2000元。当晚20时许,徐某某等人和王某将被害人张某带至上海市定边路某房屋内,继续使用威胁方法逼迫张某交出黄金项链一根,后将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并分赃花用。二、2014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经与林某联系,欲将毒品贩卖给林某,并约定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交易,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牌楼西路某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王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白色晶体八包(经检验,净重442.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在浦东地区被抓获,移交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羁押于普陀看守所。

律师会见之后,了解到当事人涉嫌抢劫、贩卖毒品罪两项罪名。经与承办警官沟通、了解案情之后,确认当事人涉嫌的抢劫一案,其余同案犯都已经被普陀法院判刑,判处刑期分别为三年十个月、三年八个月、三年八个月;当事人涉嫌的贩卖毒品一案,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克数在400多克,案件仍在侦查过程中。后经承办部门协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当事人王某转移至浦东新区看守所继续羁押。本案中当事人涉嫌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两罪,将一并处理。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律师确定办案思路。根据法律规定,如构成抢劫罪,当事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由刑,并处罚金;如构成贩卖毒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克数达到50克以上,有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自由刑,并处没收财产。并且,当事人所涉的数罪会在法院最终宣判时确定合并执行的具体刑罚。

辩护人仔细分析案情后,将工作重点放在贩卖毒品一案的处理中,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相关的工作。在当事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首先,要根据侦查机关调查下来的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其次,根据案件材料,分析当事人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提出相关意见。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涉嫌抢劫一案中,由于涉案的其余同案犯已经另行处理,并且确定了各自的刑罚,在法院作出的宣判结果中对该案也未区分主从犯,因此,当事人王某在涉嫌抢劫一案中可能为共同犯罪,辩护人便将主要的重点放在了确认当事人王某在该起抢劫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案件整体的影响上,以此争取从轻处罚的结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当事人王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问题;二、抢劫案中当事人王某所起的作用是否对整个案件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案件移送到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向浦东检察院提交了委托手续,并查阅了卷宗材料。浦东检察院审查之后认为当事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律师分别和浦东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检察员进行了沟通。

在贩卖毒品案中,证据材料包括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短信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清点及称重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照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根据当事人自行陈述,涉案毒品系她与他人购买,事发前林某和她联系交易毒品一事,后双方约定了交易地点。当事人至交易地点时就被在场民警抓获。根据证人林某的陈述,双方联系贩卖毒品一事,未商议价格及数量。后双方电话联系确认了交易地点。结合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的定性是无异议的。但本案中当事人和证人仅就贩卖毒品一事进行商量,但并未进入交易环节,未就毒品的价格数量等问题进行确认,当事人到达交易地点时即被抓获。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已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该认为犯罪未遂。

抢劫罪中案件证据材料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根据当事人的自行陈述,并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和同案犯进行事前的预谋,仅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参与进去,相对而言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应按照她实际所参与的部分,确定她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律师工作】

本所接受委托之后,指派律师安排会见,和当事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并提供了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案件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及时和承办检察员沟通了案件情况,提出定性及量刑的律师意见,后浦东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移送了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之后,律师联系了承办的检察员,并提出了关于贩卖毒品一案,当事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意见,具体辩护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应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林某的笔录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仅约定了要购买毒品,但对于交易地点、交易的价格等具体的细节,并未进行约定。在双方并没有进行实质交易之前,王某被侦查机关抓获,故成立贩卖毒品的未遂。

辩护人基于上述意见,认为当事人王某判处刑期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后多次和承办检察员就本案情况进行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书。经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核后,案件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最终认定王某所涉嫌的贩卖毒品行为未遂。

后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律师和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就贩卖毒品一节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抢劫一案应在量刑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作用等问题表达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辩护人提出有关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应为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结合王某的其他量刑情节,对王某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上内容由潘怀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怀宣律师咨询。
潘怀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259好评数2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H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怀宣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