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诉xx县邮政局、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查阅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告于2010年2月07日和2010年2月11日分别与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签订了“xx两全险”(分红型)人身保险理财合同,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与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是保险合同而非储蓄合同。
原告通过代理机构第一被告签定的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合同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都有原告签名,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法定”为原告亲笔书写;原告与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之间签订的 “xx两全险(分红型)”保险单上有原告的亲笔签名,第一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代理保险收费凭证(其内容为:保险公司名称:xx人寿 险种名称:xx两全险(分红型) 投保人姓名:胡x收费名称:xx人寿新保承保 金额:50000元),电话回访录音中“xx人寿电话服务中心回访员与原告进行的回访通话”等证明:原告与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之间签订的 “xx两全险”(分红型)是人身保险法律关系,非原告所述储蓄存款法律关系。
三、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原告与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四、该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合同,对原告进行保障及分红义务。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并提交了保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复印件,被告三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根据《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规定,与其解除了合同并依约退还了保险单所属利益。
五、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如上所述,原告与xx人寿保险公司xx分公司签订的是保险合同而非储蓄合同,且保险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被告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该保险合同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人寿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代理人: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赵 丽 律 师
20xx年x月x日
判决结果:
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