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离婚会怎么判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9
浏览量:247

原告王某莹与被告冯某威于2004916日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冯某某。2011年期间,冯某威与其单位女同事魏某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且魏某的未婚夫是冯某好友李某。20119月,原告王某莹发现冯某与魏某有秘密往来。经质问,冯某承认其在20115月开始与魏某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写下保证书。201111月,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越来越深,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涉案的主要财产有:

1.深圳南山区滨海之窗某房子,由冯某威和其母亲于2004815日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期和贷款抵押合同,婚后登记在冯某威和其母亲名下,各占50%份额,婚后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冯某威于20111128日将其名下50%份额擅自转移至其母亲名下。

2.深圳南山区宏观苑某房子,由冯某威和其父亲于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各占50%份额,201096日被告父亲将其名下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

3.无锡市某别墅,由原、被告在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另,在20118月,原告、被告和原告母亲签下书面的确认书,确认该房子的首付系原告母亲支付,原告母亲占有该房子30%份额,剩余房贷由原告、被告共同偿还。

一审结果: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被告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滨海之窗,需补偿原告1247500元;宏观苑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充被告1800000元;无锡房子的所有权因存在争议,需另案确权后才能处理,因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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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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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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