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XX驾驶皖12/67900号变型拖拉机在沈巷镇沿X116线由西向东行驶,7时30分许,行驶至X116线3KM+10m处时,驶入公路左侧,与被害人许XX迎面驾驶过来的皖BBX999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许XX及该车副驾驶乘坐人施XX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许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死亡,施XX伤情鉴定不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XX、施XX无责任。
代理意见:
1)被告人李XX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案情,结合《刑法》七十二条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