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宏律师亲办案例
医院难辞其咎的手术(医疗过错纠纷)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量:618

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张某骑电瓶车转弯时不慎跌倒,导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随后去某外地医院治疗。经住院几天治疗观察后,医院对张某行膝关节麻醉下行切开复位手术加内固定。手术后经X片检查和出院后复查,医院主治医生均称一切正常,手术成功,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张某可以正常行走。然而张某左腿几个月后非但没有痊愈,反而出现非正常弯曲,行走只能跛行。经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受张某委托,我作为原告张某诉讼代理人将该医院作为被告,赴该外地医院所在地法院代理诉讼。
案情争议焦点一、1:某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度大小?诉讼过程中,我方申请对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法院指定合肥某司法鉴定书鉴定进行鉴定。在鉴定听证会上,医院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1:原告目前状况因其自身伤情严重引起而无法根治,并不能说明医院治疗过程有过错,医院已经尽到医疗义务,况且医院收取医疗费仅九千余元。2:医院在手术后已经对原告采用内固定,没有必要再采用外固定方法;3:原告不遵医嘱提前出院以及不遵医嘱按时来院复查是原告的重大过错。(我方观点:详见下面代理词
鉴定结果: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下肢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案情争议焦点二、1:赔偿标准是否能按照上海标准?2:后续治疗费是否能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医院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原告只能按安徽省农村标准赔偿,原告是安徽农村户口,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经在上海工作,不能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仍然在上海工作。后续治疗费医院证明只说明必要时行二次手术,因此后续治疗费未必会发生,应在实际发生后主张。我方观点: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在上海工作和居住,原告事故发生前短暂回乡探亲行为不能改变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的事实。原告膝关节置换根据医疗常识每15年需要更换,根据我国平均年龄和原告现在年龄,原告膝关节置换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需要更换两次。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主要医疗过错责任,被告根据上海赔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72000余元。认定原告需两次膝关节置换,第二次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被告负有赔偿义务。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医患纠纷的关键在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代理人前往外地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承办法官拿出类似审结案例,说明鉴定结果一般都是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代理人又咨询从事医学的朋友,他们在指出医院存在过错的同时,也认为医院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理由在于伤者发生事故时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医疗行为属于高风险和不确定的,医院对于某些疑难病症只能减轻而不能治愈。代理人在汲取了他们部分医学意见后,又查阅了针对粉碎性骨折治疗的大量资料,确信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医疗听证会上,代理人针对被告的医疗过错详细说明,并对被告代理人的答辩一一驳斥,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听证会专家们的一致肯定,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认为,对于医患纠纷,即不能夸大医院的过错,也不能因医疗风险性而减轻医院过错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会为委托人讨回公道。本案审理法院在被告所在地,该人民法院对原告生活居住在上海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根据上海标准判决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尊敬的各位专家:
受本案原告委托,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对于本案涉及的医学问题,请教了医学专家和查阅了大量资料,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本案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的代理意见:
根据原告的病历和影像资料,原告跌倒受伤导致胫骨平台和髁间粉碎性骨折,骨折块明显移位,以胫骨外侧平台塌陷,劈裂移位较明显,外侧半月板移位,外侧副韧带连续性中断。然而在原告手术前的住院病历中入院诊断中只简单记载了:左胫骨平台骨折。代理人虽然不能由此判断主治医生对于手术复杂性缺乏认识,但治疗过程表明医生完全没有作好必要的手术准备工作。人体腿部胫骨平台呈半月形,作用在于支撑人体重量,通过关节调节使腿部活动灵活。平台塌陷导致后果就是平台不能支撑人体重量,不能正常行走。因此手术关键在于抬起塌陷关节面,恢复关节面对位和平台高度。而要做好这些,术前应准备植骨,以填充抬起关节面后骨质缺损部分。手术中应修复韧带,以牢固关节和肌肉的灵活性。术后应采用管形石膏固定,以加强固定手术后平台支撑作用。而实际上,主治医生术前没有做任何取骨和植骨准备,在对原告实施全麻后,手术切开原告受伤部位,发现关节部位的半月板移位,不是按医疗常规将半月板恢复原位,而是将其切除。没有了半月板,膝关节失去了减少摩擦和振动作用,使人体压力不能均匀发布。主治医生对于断裂的韧带也没有做任何修复。只是将原来两侧碎裂骨头用钢钉固定,固定方式也没有采用水平面钻孔一根钢钉贯穿前后,从手术后影像看,主治医生在对碎骨一侧穿孔固定后,钢钉长度明显不足,又从另一侧钻孔以钢钉固定,这样的固定方式怎么能起到抬起关节面修复平台的作用?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主治医生没有做取骨和植骨手术,这样即使平台得到修复,由于平台下没有支撑,平台也会因为人体重量再次塌陷,使人无法正常行走。手术后,主治医生也没有根据医疗常规对原告手术部位用石膏固定。上述事实说明主治医生术前没有做充分准备,手术马虎了事。如此手术除了增加患者的痛苦,对患者身体的康复有任何作用吗?是主治医生不懂如何做这样的手术吗?如果是,医院由一个外行医生来主刀,就是视患者的生命健康为儿戏。从整个手术过程分析,或者存在另一种可能:主治医生由于手术前没有对患者病历和影像资料深入观察和研究,手术中发现手术难度超出其预期和能力,于是放弃了应有的医疗常规方式,但患者腿部已经切开,为了有个交代,对患者简单采取内固定后应付了事。手术后没有采取石膏固定也印证了这种可能性。术后原告又做了拍片和出院后复查,面对稍懂点医疗知识就可以看出手术失败的清晰的CT片,主治医生每次都说,手术很成功,数月后可正常行走。使原告信以为真,失去了最佳的补救治疗机会。面对这样恶劣品行的明知故犯,代理人想问:医德在哪里?医术不精是能力问题,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呢?面对想恢复健康而对你们寄予无限希望的患者,你们怎么能这样马虎随意?今天在这里,在各位专家目前,对于这样一个违反医疗常规,缺乏医疗责任心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还有什么理由把手术失败原因归咎于手术难度和患者伤情?
各位专家,以上事实证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各位专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公正的鉴定。


代理人:肖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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