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高明律师主页
戴高明律师戴高明律师
183-6063-5288
留言咨询
戴高明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戴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7
浏览量:714

辩 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戴高明 律师
依法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潘**,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潘**犯寻衅滋事罪的罪性,辩护人不持疑议,故提请法庭对潘运超的罪量,考虑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潘**系自首,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

二、潘**系从犯,因本案是共同犯罪,潘**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更没有实施破坏车辆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潘**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1
、潘**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2
、本案潘运超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潘**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潘运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潘**已和受害方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向受害人赔偿了损失。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主要系其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潘**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潘**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潘**酌情从轻处罚。
四、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适用缓刑。
3.1
法律依据:自20137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及刑法293条,综合考虑潘**有以下减少基准刑的依据:

1、 符合司法解释第8条之规定,无司法解释规定的加重情节;

2、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 构成自首

4、 其他:人格品行良好,系初犯;非暴力型犯罪;
3.2
建议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潘**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辩护人:戴高明 律师

以上内容由戴高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高明律师咨询。
戴高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97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B座12楼
183-6063-52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高明
  • 执业律所:
    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连云港
  • 咨询电话:
    183-6063-5288
  •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B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