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怎么写离婚诉状才能使得离婚成功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量:473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某,男,汉,1977.10.23生,公司职员,现住石家庄中华北大街10号。

被告:牟某,女,汉,1970.5.7生,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新华路。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011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子有一子,今年16岁。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在2008年前后就因为无法忍受与被告的争执,无奈独自一人到外地打工,自此至今已经有近6年的时间在外地打工。双方也因此分居达六年之久。

原告在与被告分居六年的时间里,前后两次向桥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次在2009年10,另一次在2011年年初,但是桥西法院两次都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因为原告与被告分居六年,夫妻感情已经无法修复,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共同语言,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院不能无视该条法律的明确规定,任由原告一次次起诉离婚,而法院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判决不准离婚。这是对原告也是对被告的人身自由及精神上的极大折磨,不仅违法还是违背人权的。

婚后夫妻双方购置房产一套,但是原告为了被告及孩子考虑,可以将房产留给被告所有。

虽然被告在外地工作,但孩子张现在已经上高中,原告经济条件要比被告好,原告能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教育机会,原告请求双方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达到法定年龄。

哀莫大于心死,靠一纸婚书去维系已没有感情、形同虚设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也是对原告极大的不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2014 82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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