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冲律师亲办案例
连输两场房产官司 律师支招转败为胜
来源:马冲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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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输两场房产官司 律师支招转败为胜

赵先生和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2008黄先生家因拆迁取得了两套回迁安置房的指标。正好这时候赵先生计划给儿子买套婚房,如果用黄先生的指标买回迁安置房的话,每平米可以省几百元钱。他就与黄先生商量能否借用他的指标,由赵先生来购买回迁房。黄先生本身也只想买一套房子,一听赵先生有这个意愿,就欣然答应了。
于是双方就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位于西青某小区的201号回迁安置房屋由赵先生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赵先生所有。签署完该协议后,赵先生和黄先生一同到开发商处交了购房款30余万元。由于是回迁安置房,虽然赵先生交的购房款,但购房合同及发票的抬头均写的是黄先生的名字。交完款以后,开发商就将房门的钥匙交给了赵先生,赵先生满心欢喜的入住了新房。
2011年房屋的产权证下发了,房产证登记在黄先生名下。正当赵先生想找黄先生过户的时候,黄先生却病倒了,而且病的很重。黄先生有两个孩子,且都已成家,而黄先生的老伴孙女士一直以来都没有工作,黄先生担心自己百年后,老伴没有生活来源,就想把自己的全部家产,都留给孙女士。于是黄先生就把自己的想法给赵先生讲了,希望赵先生做一个遗嘱见证人,证明自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孙女士。赵先生同意了他的要求,于是,黄先生当面就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大致内容是:在黄先生去世后,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它存款等,都归孙女士所有。赵先生和另外一个好友,作为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书上签了字。两个月以后,黄先生便撒手人寰去世了。
到了2013年赵先生找到孙女士,希望她能把黄先生名下的那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谁知道孙女士矢口否认,一口咬定201号房屋是其丈夫遗留下来的遗产。现在丈夫去世了,根据丈夫所立的遗嘱,该房屋应该由她一人继承,拒绝协助过户。赵先生一听顿时就火冒三丈,拿出了先前与黄先生所签的那份协议:你看看这份协议,这是我和你们家老黄签的,老黄都认可了,房子是我的。孙女士冷冷答道:这套房子是我和老黄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黄没有权利单方面把房子的指标转给你,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
赵先生无奈之下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依据他与黄先生所签订的协议,请求法院判令201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孙女士则当庭拿出了一份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证明自己才是201号房屋的产权人,黄先生名下的房屋已经进行了析产分割。
这份调解书是怎么回事呀?原来孙女士在老伴去世后,为了达到毁约的目的,就和两个儿子商量好,让两个儿子放弃继承权,通过法院分家析产,将丈夫名下的这套房屋过户到孙女士一人名下,这样孙女士就成为201号房屋新的产权人。丈夫所签的那份协议也就自然失效了。
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赵先生要求确权的201号房屋,孙女士等人已经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先行进行了分割。故,赵先生应先通过再审的方式撤销分家析产的调解书后,再来解决权属纠纷,依法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赵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将孙女士及她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赵先生认为他才是201号房屋的产权人,孙女士及其两个儿子通过法院分割201号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孙女士三人所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调解书的撤销权,赵先生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内提出,在本案中赵先生的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限。法院又再次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下赵先生可真没了主意:打确权官司,法院认为,应当先行撤销调解书,驳回了我的起诉。我去撤销调解书,法院又认为我过了法定期限,再次驳回了我的起诉。这官司怎么打怎么输。难道我的房子就真的就要不回来了吗?
带着这些疑问赵先生慕名找到了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冲,希望马律师能够帮助他打赢官司,要回房子。马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只是在程序上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在实体上并未否认赵先生的权利,赵先生仍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但基于赵先生已经输掉了两个案件,如果按照原有的诉讼策略继续打下去的话,赵先生仍然会吃败仗。
马冲律师建议赵先生变更案由,以房屋买卖的案由,再次起诉孙女士。马律师认为黄先生将拆迁指标转给赵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房屋的一种处分行为,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于是马律师代理赵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女士配合办理2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庭审中孙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赵先生再次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应予以受理。马律师当庭反驳道:赵先生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而之前被法院驳回的案件,是基于物权提起的所有权确认之诉,两个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故本次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另外,黄先生是在与孙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201号房屋的指标转给赵先生的。2006年赵先生在选房的时候孙女士也在场,且赵先生对201号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入住至今,孙女士在诉前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对于黄先生转让指标的行为,她是知情且同意的。现在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具备房屋过户的条件,孙女士应当配合办理过户。
孙女士在法庭上又提出:丈夫曾立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它存款等,都归我所有。赵先生作为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书中签过字,这说明赵先生认可登记在我丈夫名下的201号房屋是属于我丈夫的遗产。马律师反驳道:立遗嘱前,黄先生和赵先生所签协议中明确约定201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该协议是优先于遗嘱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遗嘱中所指的全面财产并不包括201号房屋,孙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判令孙女士配合赵先生办理2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赵先生拿到判决书后,长出了一口气,总算是通过法院讨回了公道。马冲律师认为,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可以说是一波三折,第一个案件中,赵先生主张与生前的黄先生存在房屋权属纠纷,要求将房屋确认到自己的名下。而在此之前孙女士等人已经将201号房屋通过法院进行了分家析产。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将房屋重新恢复到黄先生的名下,才能处理该权属纠纷,因此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
孙女士及其子女基于分家析产行为而达成的调解书,实际上侵害了案外人赵先生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赵先生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撤销孙女士等人达成的调解书。赵先生第二个案件之所以又败诉,那是因为赵先生提起诉讼时,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如果过了该法定期限再起诉,即便调解书有错误,法院也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马冲律师提请广大读者,如果出现他人利用恶意诉讼,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受害方应当及时的主张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会驳回第三方的请求。在本案中赵先生正是因为过了法定期限,才被法院再次驳回的。而作为义务方,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不能心存侥幸,见利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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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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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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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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