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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2
浏览量:288


基本案情:



原告窦XX与被告张X 2013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4113日,原被告在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分居,婚后原被告无子女。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段,彼此缺少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感情,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对于31000元彩礼,原告不应予以返还,原告出嫁时的陪嫁物品布艺沙发、电动车离婚被告应全部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10000元;3、原告的陪嫁物品布艺沙发一组、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子六床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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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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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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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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