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被告一陶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0天(至2014年9月11日),被告二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还款,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拖欠至今。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5厘计算月息,利息合计1320元,以后发生的利息另行计算;
3)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弋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