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购进制造假酒包装材料和低档白酒进行灌装,共生产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白酒260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八年”白酒9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白酒18瓶,“剑南春”白酒216瓶,“茅台”白酒12瓶。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何XX制假场所、仓库及所驾车辆被繁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获。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价值115932元。
代理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所指控的犯罪金额过高,本案应根据假酒的价格24770元予以认定,申请按照假酒价格重新鉴定;
2)被告人何XX制造的假酒并未销售即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3)被告人何XX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减轻处罚;
4)被告人何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家庭经济情况贫困,犯罪系生活所迫。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减免罚金。
案件结果: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书,基本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