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冬梅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能否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辞退医疗期内的员工?
来源:谭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1
浏览量:241


【案情摘要】

王某系一家儿童玩具公司职工。2011年4月初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6月11日,因设备陈旧,所生产玩具大量滞销,公司决定大量裁减员工。公司依法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及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得到认可,王某也在裁员之列。可王某提出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她当然不能例外。

【律师评析】

公司裁减王某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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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冬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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