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蕾律师亲办案例
所有权确认纠纷 (父与子的情感纠葛)
来源:谭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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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 基本案情:即将出场的卢大爷,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在找到我之前,已经和自己的儿子卢大打过两三场官司了。卢大爷今年已经80多岁,和自己的老伴王某共生养了两个儿子,在这里分别称他们为卢大和卢二。卢大娶了媳妇,叫陈某。卢二年轻的时候,受过一些刺激,精神状况不是很好,没有结婚,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卢大爷与大儿子的经济条件都不错,但因为一些原因,已经多年不来往。父子二人的官司就是从卢大爷的老伴王某过世开始的。我经手的这个案子,是有关一套房产。据卢大爷说:1996年,老伴王某和大儿媳陈某各出资一半购买了这套房产,在买房时,陈某与卢大总闹离婚,为了保护自己儿子的利益。二老坚持自己在这套房产中占有一半的份额。20128月王某去世,20136月,陈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房屋的产权办在了自己名下,卢大爷认为此举不仅侵犯了自己的所有,而且侵犯了他与小儿子的继承权,因此找到我,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 律师观点:接到这个案子后,我仔细研究了证据材料,与大爷几次会面,详谈事件的各种细节,并且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工商局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最终决定以所有权确认作为诉讼请求,以卢大爷及其小儿子卢小为原告,以卢大及其妻子陈某为被告,到法院立了案。

三、 法庭审理:法院安排了调解,毕竟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和法官的想法一致,如果能够调解结案,顺势化解了父子之间的矛盾,才是一场本质上成功的诉讼。双方均委托了律师,谈了谈双方的调解意见,被告卢大的态度很坚决,坚称该套房产是自己与陈某夫妻二人的财产,与他人无关。于是法官安排了证据交换及质证,这样在正式庭审时就可以节约时间。我提前早已做好了证据材料目录及证据编号,于是一一向法庭提交。

其实,庭前证据交换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让你及时了解到对方手头都有什么证据,这样在正式开庭前有足够的时间去想应对策略,防止在正式庭审时被对方打个措手不及,但另一方面,你自己也过早的暴落在了对方面前。所以,庭前证据交换时,要不要将自己手头的东西和盘托出,该保留什么,该提交什么来误导对方,这涉及到诉讼策略的问题,也是好律师应该具备的很重要的能力。

我们这边的第一组证据是当初买房时的一份收据,因为该房产多年前是由村委联合一家小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因此村委出具了买房收据,上面标明了房屋的位置及面积以及总价款,在备注一栏写明:王某与陈某各占一半。第二组证据是该村委近期给出具的一份证明,因为年代久远,房子的楼号及门牌号都发生了改变,此证明是为了说明王某及陈某当初购买的房屋现在的楼牌号是什么。我方提交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陈某办理了房产证的那套房子与本案诉争的房产是同一套。村委的证明上写明的“王某与陈某购买的”字样,也被我大加利用,再一次强化了第一份证据。第三组证据就是我从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的登记申请书及登记审核表,证明了被告陈某在2013年向房产中心提交申请要求将本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获得准许,领取了房产证,此举,已经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所有权及继承权。第四组证据是亲属关系证明一份、死亡证明2份、民事调解书一份,证

明卢大爷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两子,长子卢大,次子卢小。因涉案房屋是在婚姻期间购买,因此卢大爷与王某各享有1/4所有权。王某父母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哈尔滨去世,其本人已于20128月过世,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卢大爷、卢大、卢小三人。第五组证据是庭审笔录及收条一份,证明了,卢大爷与其长子在之前的诉讼中,达成了协议,卢大爷一次性给付卢大人民币39万元,卢大放弃其母亲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卢大爷对该房屋享有3/8所有权,卢小享有1/8所有权。

在我这边举证结束后,对方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无非就是这也不认可,那也不认可。这都在我的意料之中。

对方代理人,严格来讲并不是律师,属于业内所说的法律工作者。说句心里话,我从不觉得律师就高法律工作者一等。法律工作者,属于我们国家历史的产物,也曾是律师不足时的现实需要。他们中很多人,因为有多年的办案经验,有时会在法庭上将年轻律师削的体无完肤,而且他们中有些人丰富的人脉及案源也是年轻律师难以企及的。但我这案子的对方代理人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在质证完我方的证据后,她居然告诉法庭,她今天没带证据,说是今天不知道要举证。

我一听,当场就火了(律师也要有血性)“既然你没带,法官提出证据交换时,你为什么要同意?”我这边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她包裹得像米其林似的,不发火也难。法官见状,也向对方施压。这时对方代理人才很不情愿的拿出一些复印件。

我定睛一看,不禁吃了一惊。对方提交了两被告之间各自跟自己的亲戚借款购买涉案房屋并各自偿还借款的一份内部约定,以及双方关于借被告卢大母亲31500元购买涉案房屋并已经归还了借款的内部说明,这两份证据我个人觉得均没有杀伤力。被告又提交了一份收条及证明,里边的内容大概是说:购买涉案房屋的借款,王某认可已经归还并且认可该房屋已经归两被告所有。这份证据是我始料未及的,这应该就是对方手里的王牌。能提前看到这份证据,发点火儿也值了。对方称,这份证据中,王某是用左手书写的,因为她去世前几年,右边身体偏瘫,右手无法书写,并且提交了王某生前得病历一份作为辅助证据。凭我做律师多年的直觉,我觉得这份证据不是真实的,因为除了所谓王某的签名及手印,其余内容均是打印件。而且根据生活常识,使惯了右手书写的人,偶尔用左手写字,是无法这么流畅的。但不得不说,对方有其聪明之处:王某已经过世3年之久,其生前笔迹基本上没有保存。所谓人死灯灭,如何与死去的人核对笔迹呢?在转瞬之间,我的思路已经转了好几个弯。对这些证据,我决定采取回避的策略,以免给日后的庭审留下后患。于是,我转向法官,说道:“对方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复印件依法不予质证”。这给我留下了足够的思考和反驳时间。对方见状,赶忙说:“啊呀,原告方提交的也是复印件,我也要重新发表质证意见”。法官说:有什么想法,正式开庭时再说吧。

正当我很得意之时,法官问了卢大爷一个问题:王某在逝世前几年确实是用左手书写吗?我还没来得及阻止,大爷便很干脆的说:“没错”。旁边的我,又不禁倒吸了口冷气。这就是法庭上的一大矛盾,不让委托人来吧,有些事实他最清楚,而且他亲自见证庭审,可以了解律师为他的案子是如何鞠躬尽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可以避免以后与律师产生矛盾。但是,委托人也无法像律师那样清晰的判断庭审中的陷阱,盲目的回答是或不是,会让自己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如果仅有律师出席,很多敏感问题可以提出庭后向当事人核实,给自己留喘息余地。我们不主张在法庭上撒谎,但是有选择性的提交证据和回答问题却是不违法的。就像是这案子,被告想尽办法证实收条和证明是王某生前用左手写的,据我推测,是因为他们认为原告手中保留王某右手笔迹的可能性远大于左手的,如果找不到左手笔迹推翻该证据,这份证据就会成为铁证,对原告是大大的不利。

找个机会,我把大爷叫出法庭,告诉他利害关系,他自己也颇为紧张。我安慰他说“没关系”,如果以后有一些拿不准的问题,就说记不清就行了。同时,卢大爷答应回家找找有没有妻子王某生前用左手书写的文字材料。

过了不久,法院安排了正式开庭。我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两被告提交的1、第一第二份证据:1996327日,两被告购买房屋时分别向亲朋借款的事实及199788日证明两被告签字已还清的事实。

首先证明了,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被告母亲王某确实出资31000元,对该事实,原告方予以确认。

其次,被告陈某和卢大均为本案的债务人,两人声称已经还清了王某及卢大爷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的出资,但却没有债权人王某及卢大爷的签字确认,因此该证据在债务的还清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陈某和卢大均为本案的被告。仅为债务人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其真实性也难以认定,不排除二人为了赢得诉讼胜利,而伪造的材料,以达到获取全部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2针对被告方提交的,有王某签名的收条及证明。

首先,对其笔迹真实性有异议。现原告方同时提交证据一份,此证据是王某在右侧身体瘫痪后,用左手书写的签名。当时王某购买建设银行基金若干,在基金退出时,必须本人签字,但是王某当时已身体不能行动,由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到家中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王某左手亲自签名,该份证据出自王某本人。从用左手签字的该份证据看出,其笔迹与被告方提交的两份证据中王某的字体完全不同,足以证明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被告方有异议,可以提起笔迹鉴定。

其次,对其形式有异议。(1)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除了王某签名部分之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件,甚至连日期都是提前打印好的,该份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弱。(2 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31500元,系王某与卢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单方称收到被告给付的该款项,但作为债权人的卢大爷并不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该证据至少部分无效。

3、 青岛大学病案病历:证明王某因为脑梗死导致右侧偏瘫。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认可王某在过世前几年是用左手书写。

4、 登记申请书及登记审核表,房屋买卖合同。证明陈某在19991218日与某地金鼎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3年对该房屋进行登记申请并已经取得房产证。对此,我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某地金鼎实业公司在19999月就因为未年检而被吊销,且根据合同内容,签订合同日期与交房日期为同一天,这也与实践不符合。所以,对所谓的购房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

5、 被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出庭的人自称是王某及卢大爷的干女儿,她想证实:在2012年的某一天,她去看望王某,记得王某为卢大在一份材料上签名,但具体是什么内容她没有听见。

这份证人证言完全没有力度,证人也有一种赶鸭子上架的感觉。反倒是我们这方提交的王某的左手签名,杀了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法官也支持我的观点,认为被告所谓的已经归还借款一事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或申请笔迹鉴定。

被告方提交了《鉴定申请书》一份,但是最后因为检材不足而被退回,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方并未完成其所谓的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归纳了本案的焦点:卢大爷夫妇在买房时拿出的31500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出资。被告方坚持是借款,我坚持是出资,在庭上一番唇枪舌战,庭后,我又提交了一份书面代理词。

四、 代理词

(一)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卢大爷夫妇是出资还是借款给被告。对此,我方的代理意见是:涉案房屋卢大爷夫妇是出资,并因此对其享有1/2的所有权。主要理由如下

1、庭审时,原告方提交了买房交款收据一份,上面载明:房屋价款人民币63000元,王某与陈某每人各31500元。另提交了某街道办事处杨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上面也明确写明,涉案房屋是由王某与陈某两人购买。

上述两份证据,均由第三方杨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其也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出卖方,对于当初买房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其真实性不容置疑。

2、庭审中,原告卢大爷作为房屋买售过程的参与者,其对该房买卖过程的描述:当时被告陈某与卢大闹离婚,为了维护卢大的利益,王某及卢大爷坚持自己出资一半,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卢大爷的此一陈述,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与第1项中的两份证据相印证。

3、两被告自称二分之一的房款是其二人从王某处借款,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被告自认王某在买房时出了一半房款。但其提交的两份关于借款的说明,仅仅是两被告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在原告方否认的情况下,对外不具有证据效力。

4、两被告提交了所谓的王某左手签字的收条及证明,意图证明其母亲的出资是借款且已经还清。

对此,原告方出具了王某为第三方(中国建设银行)签署的真实的左手签名,其证明力远大于两被告提交的签名,且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交的签名,笔迹明显不同,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果。据此,被告对所谓的借款并已还清一事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

5、被告方提交了购房协议一份,房屋登记申请书及登记审核表,房产证,意图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产权已经登记在陈某名下。对此,原告方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看出,所谓的买房合同系伪造的,(陈某提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材料中,与某地金鼎实业公司签订买房协议为19991218日,但原告方从工商部门查到的工商登记可知,上述公司在同年930日已经吊销)被告凭借此合同,隐瞒了卢大爷夫妇对房屋出资一半的事实,违法将房屋产权全落实在自己名下。

6、综上,王某及卢大爷对涉案房屋是出资无异。

(二)既然卢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是出资,那两被告想要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就不能仅仅返还卢大爷夫妇购房款31500元,而应该按照该房产的现行价值作价补偿。被告陈某在没有给付卢大爷房屋相应价款的情况下,即通过伪造购房协议等欺骗方式,将涉案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及继承权。

综上可以得知,卢大爷夫妇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资一半,且两被告并未按照市价对两人进行补偿。现王某已经过世,根据被告卢大早已书面承诺放弃王某所有遗产的声明,望法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涉案房屋卢大爷享有3/8的所有权,卢二享有1/8的所有权。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五、 案件结果及心得:

案子最终判决,我方大获全胜。但是作为代理人,我却喜悦不起来。因为在案件审理的几个月里,法官和我,一直在试图化解父子之间的矛盾甚至仇恨,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应了那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既然无法调和,作为代理人,我所能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为我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我很欣慰,我再一次完成了自己的这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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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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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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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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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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