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雁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辩护,被告人缓刑释放
来源:江志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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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被告人缓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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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林xx与叶XX、罗XX、蔡XX、“阿XX”(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XX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林XX因邀约邻桌的许某娟跳舞未果,而对许某娟的表哥黄XX产生不满。同月11日凌晨,黄XX纠结郭XX、揭XX与林XX等人发生肢体争执。林XX为泄愤报复,纠结叶XX、罗XX、蔡XX、“阿XX”等人在XX酒吧附近对郭XX、揭XX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林XX于2010年9月3日被抓获。天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林XX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林XX的亲近属的委托,曾多次探望并安抚被告人林XX,深入了解案情,仔细分析情节,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被害人一方对本案也存在在一定的过错,林XX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法庭基本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且被告人林XX已从看守所出释放出来,过上了普通人的生活。

以下摘抄天河区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挥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林X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郭XX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林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其家属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的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告人林XX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从林XX从轻量刑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的量刑幅度、法定的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林XX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X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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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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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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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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