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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9
浏览量:1290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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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3)栖刑初字第372

·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9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7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820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祝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10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雅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非公共道路驾车肇事,负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唐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唐某某过错程度较轻;2、被告人唐某某和其家属积极赔偿,并且尽其所有负债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所有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甲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唐某某系偶犯、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并当庭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事故赔偿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收条、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谅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已经赔偿完毕。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2013710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A×××××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栖霞区某某有限公司(本区某某街道某某厂路XXX号)院内自管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公司南门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低速行驶,导致其所驾车辆在向左侧翻过程中,撞到前方同向停放于南门内由陈某驾驶的皖E×××××号重型罐式货车,以及站立于该货车右侧的该公司保安、被害人朱某甲后,之后又撞击该公司南门围墙,造成朱某甲当场死亡的事故。

·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朱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 事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陈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妻子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近亲属朱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甲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朱某甲近亲属对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谅解。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唐某某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交警部门抓获。

·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监控视频,证实唐某某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 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朱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 5、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朱某甲死亡情况。

·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而死亡

· 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事发路段是其公司自备道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 8、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证实唐某某与陈某达成协议,赔偿陈某车辆损失3000元。

· 9、事故赔偿证明,证实中国水泥厂南大门维修费由中国水泥厂自行承担。

· 10、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收条、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谅书,证实唐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唐某某赔偿朱某甲近亲属人民币68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并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 11、酒精含量测试单,证实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

· 12、贷方水泥发货单,证实车辆装载水泥吨位。

· 13、机动车查询信息表、行驶证、驾驶证,证实车辆信息及驾驶资格,证实被告人车辆信息及驾驶资格。

· 14、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 另有接处警登记表、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信息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保险单相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司自管的非公共道路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甲亲属损失并全部履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朱某甲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载物超过载质量的车辆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过错程度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超载车辆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及他人车辆受损,其过错程度较为严重,因此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的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李炘

·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见习书记员赵永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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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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