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志宏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来源:骆志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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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3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在宝安区XXX街道经营一性用品店,销售性药。201385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店铺抓获涉嫌贩卖假药的黄某,并当场在店内缴获两盒“硬到底”(16粒)、一盒“德国倍克”、两盒“Damiana”等药物。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鉴定,两盒“硬到底”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但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却标明具有疾病治疗作用或适用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未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85日起至2014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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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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