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亲办案例
行政不作为诉讼
来源:邓琼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8
浏览量:486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蒋某明,男,1969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村,电话:
上诉人:蒋某群,男,1954年  月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园,电话:
被上诉人:某某县人民政府,地址:某某县某某镇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袁华某,系该县县长
上诉人因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所作的(2015)邵中行初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行初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继续审理。
上诉理由: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的理由站不住脚,上诉人阐述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二,上诉人的一审起诉是要求某某县人民政府履行邵办(1981)014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到现在为止某某县人民政府也没有认为该文件已作废或者无效,因此上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无法弥补;故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三,本案上诉人全家从1981年直至现在一直在连续不断的申诉上访,从来没有放弃过和中断过维权行动,因此,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本案之所以一直没有解决,不是因为上诉人一家没有及时维权,而是因为某某县政府一直不作为,不能把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不利后果嫁祸于上诉人一家身上;这个不利后果应该由某某县人民政府承担。
五,上诉人一家房屋和土地扩建黑冲水库没有淹没,而是政府借移民之名霸占上诉人的土地、山林,办了两个林场,两个经济场。把不该移民的人强迁,拆毁上诉人的房屋建林场住房。政府把树木砍完,严重破坏环境后,83年撤走场员,留下两百多亩山林田地抛荒到现在,以国有土地为名,也不让上诉人合法耕种。到现在为止某某县人民政府还没有赔偿上诉人的房屋,没有安置上诉人,也没有给上诉人一家分责任田、土、山等也是事实。
六,现在邵阳市人民政府以邵政信核告字(2014)01号《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阻断了上诉人通过上访维权的渠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邵中行初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欲阻断上诉人通过诉讼维权的渠道。那么,上诉人人不禁要问,上诉人到底要怎么去维权,国家总得要给上诉人一家一个申诉和维权的平台或者渠道吧。中国人在中国总得有合法的立足之地,栖身之处,生存之路,葬身之地吧!
最后上诉人要仰天长问;国家政策千条万条,国家法律千条万条,归根结蒂其实只有一条,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现在政府不让上诉人上访,法院不接受上诉人诉讼,那上诉人一家到底要怎么去维权,请指点迷津?难道上诉人一家受到的伤害不是事实?







上诉人:
2015年10月   日


代理律师: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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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琼泉
  • 执业律所: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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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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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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