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王某等几名大学生毕业后应聘来到某企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入职后企业一直未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说干一段时间看看。这一干就是一年多,后来劳动合同补签了,起始的日期为一年前的入职那天。最近有人提出了倒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企业以合同效力已追溯到入职、入企时予以拒绝。倒签、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是法定的,是不能通过倒签、补签规避的。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是强制性的规定。无论后来补签、倒签的合同是否追溯到劳动者的入企、入职期间,都逃脱不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