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少年无辜被殴,正当防卫免责
来源:穆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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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季,乌鲁木齐的气温高达39度,我在办公室里开着空调还是感到有点燥热,感到很累很乏,真的想去休息一会了,但是手上的几个案件都面临着开庭,需要大量的文字材料整理,没有办法,只能克服疲劳继续工作了......

一个案件的辩护词还没有整理出来,脑子里就浑浑噩噩,睡意袭来,真的有点支持不住了,突然一阵刺耳的音乐响起,哦,是我的手机响了,一时睡意全无,拿起手机,电话里传来一阵带着哭腔的声音;“是穆律师吗?我有急事要找你,现在快到你的办公室了,”我忙说;“你别着急,到办公室里慢慢说吧”。

十分钟过后,一对中年夫妻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讲述了他儿子的事情;儿子小S今年十七岁,半年以前因家里经济条件差,儿子要到乌鲁木齐打工,到了首府以后,在朋友介绍下,来到一家歌厅当服务生。大约有三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有一位顾客来歌厅唱歌,从下午六点开始一直玩到凌晨三点,期间要小姐陪唱歌跳舞,要啤酒,果盘,小食品等共消费600元,可是买单的时候,身上仅有100多元,无法结账,小S立即给老板电话汇报了情况,老板要求他想办法付款,这个顾客说他有银行卡可以到外边找个自动取款机去取款,小S 就与另一名服务生两个人一起和他去取款,但是顾客的银行卡根本没有钱,并告诉小S ,现在就打电话找朋友送钱,然后他就打了电话,十几分钟后,来了两个人,都是身高在1.8米以上,三十岁左右的青年,到了以后,动手就打,小S被两个人揪住头发身上,头上都遭到拳头的重击,在危急关头,小S拔出了身上的水果刀挥手刺去,在对方躲避的时候,趁机挣脱拼命逃走,但是对方立即穷追不舍,追出近300米以后,又抓住了小S,继续殴打,没有办法只能拼命反抗,并再次用水果刀刺向对方,挣脱后逃离现场。

第二天上午11时,公安机关在小S的租住房中找到他,并对他实施了刑事拘留,现在关押在看守所,已经三个月还多了,最近要开庭了;

夫妻两个又谈了他们自己的家庭情况;两人都是伊犁兵团的农工,已经在十年前离婚,丈夫50岁,现在是在外地打工,妻子承包土地务农,家里经济条件很差,这次来乌鲁木齐的路费还是通过亲戚借的。看是否可以给予减免律师费、、、、、、。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并经律师所主任批准以后,决定给予大额减免律师费,并立即办理了委托辩护协议。

接受委托以后,我立即到法院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到看守所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

在看守所的审讯室,小S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瘦弱,胆小,一副无助的表情。

经过详细询问被告人当时的情况,认真分析了案件卷宗的全部材料;事实是那天两名被害人张平和李友(均系化名)接到朋友(顾客)的电话,立即赶到现场,在打斗中张平的右手腕被水果刀割破,导致筋脉断裂,在医院的医疗费用为18000元,李友左胸被水果刀刺伤,危及心脏,经医院抢救12个小时才脱离危险,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0余元,两人的伤情经公安机关委托进行法医鉴定,张平为轻伤,李友为重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并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已按照故意伤害罪公诉的法院、、、、、、

经过对全案的认真分析,决定了我的辩护思路,我认为本案小S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厚厚的一叠刑事卷宗,我对每一份证据,证人证言,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又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核实部分证据中的矛盾,开庭之前,我又找到检察院承办本案的主诉检察官沟通。得到了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的部分认可。

终于等到开庭,我穿上律师袍,来到这个庄严的法庭,在法庭调查中,我认真听取检察官的起诉意见,以及公诉证据,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据理力争。

控方检察官当庭认可;被告人的行为有防卫的性质,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该按照防卫过当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第一,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二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第三是被告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危险,第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试想;凌晨三点左右,在空旷的大街上,一个年仅十七岁的少年,三名成年人殴打,大家可以看到出庭的两位受害人与被告人的身高,年龄,体型的明显对比。。。。如果被告人当时没有采取这个程度的放抗,那么今天被告人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也许现在是躺在冰冷的殡仪馆里。。。。。。。

经过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主审法官敲下了庄严的法槌,休庭20分钟,等待判决;

又一声沉重的法槌响起,审判长开始宣判;

被告人小S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轻处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小S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同事宣判;赔偿被害人张平医疗费3000元,赔偿李友医疗费;10000元,

小S带回看守所办理了相关手续以后被父母接回

民事赔偿部分,因小S及其父母均没有赔偿能力,暂时无法执行

本案到此已经全部结案。

对本案的判决,作为律师来说,从法理上感觉不是很满意,因为本案正当防卫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在那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要求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面对三名占有明显优势的成年人,只能用不伤害对方的方法进行防卫,是极大的不公平,也不是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是非常不满意的。但是,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考虑,小S的父母连在乌鲁木齐继续住下去的经济能力都无法保证,他们对判决也没有什么异议,因此,放弃了上诉的打算。

毕竟小S 也算是重获自由了,希望他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要再充满荆棘,希望他有一个美好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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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穆建国
  • 执业律所: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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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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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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