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桐律师亲办案例
拍卖纠纷答辩状
来源:李易桐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2
浏览量:415

拍 卖 纠 纷 答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拍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为涉案资产的所有权人,有权以拍卖方式处分抵债资产;

涉案房产及土地系某某休闲中心处置给答辩人的抵债资产。在拍卖时,答辩人系涉上述资产的合法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答辩人有权将上述资产作为合法拍卖标的以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答辩人对拍卖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

二、拍卖成交后,答辩人已将拍卖资产移交原告占有使用,对资产未能更名过户不存在过错;

2013年11月12日,原告成功竞拍后,答辩人已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拍卖资产全部交付原告占有使用,完成了法定的移交义务;答辩人对拍卖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未恶意阻挠原告实施更名过户行为,对资产未能更名不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答辩人与某某拍卖行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产权过户手续应由某某拍卖行负责办理,因拍卖行不能全面履行义务导致过户难以解决等问题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某某拍卖行作为《竞买协议》、《成交确认书》的双方签订主体,因履行合同内容产生纠纷,原告应向某某拍卖行主张权利,与答辩人无关。

三、原告对资产未能更名过户存在过错;

原告在起诉状中并未明示房产及土地未能更名过户的原因。若拍卖资产存在无法更名过户的情况,那么某某拍卖行的拍卖材料中已明确了买受人要到房产、土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对房产土地现状及办理证照情况自行了解,并对上述情况充分了解与认可,即原告对不能更名过户的风险是已知并认可的;若拍卖资产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原告不知是何原因,在竞拍成功后,一直怠于行使更名过户的权利,导致拍卖资产至今未能实现更名过户;若因行政机关原因未能完成更名过户,则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对资产未能更名过户存有过错。

四、房屋登记过户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首先,在某某拍卖行与原告签订的《竞买协议》,及某某拍卖行公示的《竞买须知》、《拍卖告知书》等材料中,均明示拍卖标的在办理更名、过户中所发生的任何问题及费用,包括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所有税、费及委托人即答辩人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均由买受人即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竞拍成功后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对上述拍卖资料表示充分了解并认可,同意按上述约定履行。

其次,无论原告基于何种原因未能完成更名手续,均未影响原告对拍卖资产的使用,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过户税费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对拍卖资产未能更名过户的现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过户产生各项费用的,应由原告自担,原告为实现自己主张产生的费用属诉讼风险,应由其自担。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李易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易桐律师咨询。
李易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4好评数12
  • 办案经验丰富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易桐
  • 执业律所: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53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