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国有律师亲办案例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来源:翁国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2
浏览量:871
摘要:
为确保公司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和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但在实务中,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或在清算过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并不鲜见。由于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优于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清算通常持消极态度,作为负责公司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对清算过程中过错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情况:
XXXX年X月至X月期间,杭州某公司多次向安徽A公司采购光源产品,截至XXXX年X月X日,共欠安徽A及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元。而后,杭州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清算组名义与安徽A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了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但到期后杭州某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付款,不得已,安徽A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但杭州某公司在诉讼过程被注销,法院以主体不存在驳回安徽A公司起诉。A公司遂起诉清算组成员X某及S某要求其对上诉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是否需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而未获得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认为被告X某及S某系清算组成员,应当就其共同过错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仅选折清算组中的两位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判决被告X某及S某赔偿A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元。最终,被告支付了该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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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翁国有
  • 执业律所:
    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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