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黎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者贷款不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来源:陈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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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原告购买被告开发#######房产。原告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告知被告,原告和###(夫妻关系)已经拥有二套房产,被告承诺可以为原告获得70%的贷款后,原告与贵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房产,房产价格共计#######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元,剩余房款######元通过按揭方式贷款支付。之后,原告陆续支付了#######元,并且向被告递交了贷款资料,但是被告却称只能贷款40%,并称首付款余款可以通过借款方式支付。2014626日,原告与########签订了#######元借款协议。之后,被告又告知原告必须还清两套房产贷款,才可能获得40%的贷款。随后,原告告知被告,原告无力归还两套房产贷款,如果无法贷款,购房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之后,原告发函告知被告原告决定解除#######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首付款。但是被告至今未予以正式答复,也未退还原告首付款。

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首付款#######元;判令被告支付判决生效前原告利息损失#####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结果: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购房总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案件评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般会认为贷款未成,购房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所以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注意贷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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